2011年06月16日 08:08 来源:经济日报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检察改革中探索建立一种有具体内容和刚性程序的外部监督机制,在保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改变刑事诉讼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在办案工作中增设一个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从制度上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起诉权等的正确行使,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更好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包括: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郑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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