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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不具认定条件 返还减免税款2264万元

2011年06月21日 06:40 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张颖)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头衔,企业可名利双收。不过,如果“名不符实”,企业也将陷入尴尬。昨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披露,公司因被审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已于6月17日补缴2008年和2009年所得税税款1774.4万元、滞纳金490.27万元,共2264.67万元。

  上述公告显示:鉴于国家审计署对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认定公司2008年、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60%的比例,按规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补缴已享受优惠和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高新技术企业”是众多企业希望得到的金字招牌,对拟上市公司而言,更是通往创业板、中小板的“车票”。2008年,国家科技部等三部委联合颁布了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规定获证企业可享15%的优惠所得税率,有效期三年。2009年5月,国税总局下发通知要求:高新企业在通过认定后的三年内,每年均须保持所有的认定条件,否则也无法享受优惠税率。

  昨日,东湖高新总经理何文君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公司并没有被撤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只是2008、2009年没有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内相关税收优惠门槛。

  对于东湖高新2010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及是否已经享受税收优惠等问题,何文君称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作答。不过,记者昨日下午数次拨打其董事会秘书手机,均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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