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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言中国逐步实现劳资自治

2011年06月21日 15:09 来源:财新网

  中国现实中已经形成了“两种劳工力量和两种劳工运动”的现象——一种是以全国总工会为代表的体制内工会的力量;一种是体制外的劳动者自发的力量。前者有组织、缺群众,后者有群众、缺组织

  【财新网】(记者 杜珂)“制定以集体劳动关系调整为中心内容的劳工政策,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工作特别是劳动工作的当务之急。”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在近日召开的“集体劳工争议状况、特点及发展趋势学术研讨会”上表示。

  常凯认为,中国的劳工政策长期以来一直被作为经济改革的“配套政策”,从属于效率优先的经济增长政策,以促进劳动力市场自由化和提高运行效率为主要目的,而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层面着力不足。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意于在保障劳动者个体基本权益层面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保障,但由于劳动者在没有集体力量的情况下,实际上并没有能力来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最后不得不以罢工的形式提出权益主张。

  此外,“地方工会行政化”“企业工会老板化”近些年愈益突出,工会组织未能够代言劳动者,主张其利益诉求。这使得劳工者选择了抛弃现有的工会组织,以自发的“集体行动”形式,要求改善工资等劳工待遇。2010年发生的300余起罢工事件莫不如此。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罢工把“改组工会”作为罢工的直接目标。

  300余件群体性的劳资纠纷出现表明,“中国的劳动关系正从个别劳动关系转向集体劳动关系,需要通过劳资协商谈判来解决。”常凯建议,中国需要以政府为主从目前着重于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逐步过渡到以劳资双方为主体的集体劳动关系的构建和调整。以公权力为依据的个别劳动关系规制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体多元的劳动关系调整系统,包括劳动法治体系的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会作用的发挥等,“逐步实现政府协调下的劳资自治”。

  在这方面,中国政府已经有所部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于2010年5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开展全面集体合同制度的“彩虹计划”,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到2011年集体合同覆盖率达80%。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截至2009年末,经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70.3万份,覆盖职工9400多万人。

  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王晶分析说,以中国现有近3亿现代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计算,被集体合同覆盖的职工总数已经达到三分之一。而且,在2010年发生罢工的企业中,相当多的已经签订了集体合同,发生了员工“十三连跳”的富士康也签订了集体合同。“这些情况表明,集体合同制度并未能有效实施。”

  王晶特别指出:“集体合同制度必须以劳动三权,即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劳动争议权为基础,才能够避免大多集体合同形同虚设或流于形式,成为一种政绩工程。否则,‘彩虹计划’可能只会成为‘看起来很美’的彩虹。”

  常凯也认为,目前体制内工会所推行的组建工会和集体合同等工作,由于行政化和形式主义的影响,并没有成为劳动者主动参与的活动。特别是企业工会被雇主控制和介入的情况比较普遍,企业中并没有形成以工会为代表的工人的团结,因此也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劳动关系和集体合同。

  王晶建议,集体劳动关系的立法应该提上日程,其立法核心理念,应该是明确和保障劳工三权:即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争议权(罢工权)只有实现和保障劳工三权,集体劳动关系才能形成,劳资自治才能实现。

  常凯指出,“核心是工会组织和工人的关系问题。中国现实中已经形成了‘两种劳工力量和两种劳工运动’的现象。一种是以全国总工会为代表的体制内工会的力量;一种是体制外的劳动者自发的力量。体制内的特点是有组织,缺群众,体制外的是有群众、缺组织”。

  常凯建议,实现体制内外双方合作互补,关键在于中国工会必须调整策略,克服行政化和老板化,将现有体制外自发的劳工力量组织吸引到体制内,让现有的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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