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3日 05:40 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近日,武汉国税局在调查武汉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事项信息过程中发现:一家在汉注册的公司法人及境外股东发生重大变化。该公司的香港股东,将公司90%的股权以6.45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另一境外公司,获益2.43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笔收益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过国税多次上门沟通,最终促成该股东主动申报并缴纳税款2439.7万元。
据了解,由于企业股权转让具有隐蔽性强、流动性快等特点,国税部门监管有一定难度。目前国税正全力破解税收控管信息不对称的矛盾,通过与商务、证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依托非居民企业“信息管税”平台,加强管控。2010年,全省非居民企业完成税收7.03亿元,同比增长26.15%。
业内人士提醒,以往企业投资、并购的买卖双方在定价上,主要考虑企业资产、盈利能力等指标,而随着税收监管更为科学,税收成本也需要成为买卖双方定价上的重要考量。
国税局介绍,目前针对股权转让所得税按优惠税率10%执行。该税主要针对转让方征收,征税基数为转让收益(扣除成本等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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