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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标案又有新进展

2011年06月24日 04:35 来源:济南时报

  时报6月23日讯 (见习记者苏冉 记者李松)备受关注的三联商标案又有新进展。三联集团6月23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三联商社要求被告三联集团停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将其无偿转让给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济南中级人民法院(2009)济民三初字第102号判决书,2003年,三联集团战略重组郑百文时,双方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三联集团授权郑百文使用“三联”商标,但有两个“鉴于”前提:一是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人;二是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郑百文重组成功后改名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在三联商社股权之争中,三联商社大股东易主。2009年,三联商社起诉三联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判令三联集团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

  法院审理认为,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署的商标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商标使用合同开头“鉴于”条款一明确界定了该合同的商标使用权,“鉴于”条款二明确了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即三联集团是郑百文的第一大股东。法院认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关商标转让的约定,应与合同整体内容、合同签订背景和目的相结合,贯彻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解释,涉案商标由三联集团申请并使用20年,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亦即其重要的财产权利。

  法院同时认为,当三联集团失去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地位后,本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二的前提和基础已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三联集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原告三联商社要求被告三联集团停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将其无偿转让给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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