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8日 05:41 来源: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许才芳)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正修订《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在提交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现实生活中,有的小区由于业主积极性不高,难以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不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义务,而一些公共性事务又急需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为此,修订稿拟引进“居委会代管”制度,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可由物业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之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业主大会召开难、作出决定难是业主反映较多问题之一。尤其是部分小区,因建设单位不存在或建设单位拒不提供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相关资料,造成小区迟迟难以成立业主大会。而这些资料往往都由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保存,业主很难取得,需要基层组织协助调取。
为此,修订稿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要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未按要求提供的,经业主书面请求,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等单位查阅、复制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业主独立产权建筑面积等资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修订稿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经营物业共有部分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并报送村(居)民委员会,接受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拒不公开的,经业主提议,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代表对其收支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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