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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将适度监管私募基金

2011年06月30日 01:04 来源:经济参考报

  “《基金法》修订草案最大的突破就是将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使私募基金合法化。”参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唯一法律学者、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日前接受《经济参考报》“金融大家谈”栏目专访时如是表示。“为避免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名,修订草案特别添加了对‘证券投资’的解释。这一概念经拓展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 C )、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均被纳入监管体系。”

  最新数据显示,私募力量正在不断发展壮大,整个私募基金初步算下来超过十万亿的市值。在机构投资者当中,公募基金占到48%,私募基金大约占20%左右,保险占了15%,社保占了17%,私募基金已发展成为机构投资者当中的重要力量。而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通过)虽被简称为《基金法》,但未能涵盖私募基金,法律适用范围仅为“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上就是一个公募基金法。对此,李曙光认为,“很明显,现行立法已脱离了当前的经济形势”。

  新《基金法》将采用一种适度监管的开放心态,李曙光向“金融大家谈”介绍说,“修订草案对私募基金确定了‘分类监管’的总体思路”。《基金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欧美经验,规定达到一定资金门槛的私募基金必须在监管部门注册、接受监管,在门槛之下的基金需要加入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不过,具体门槛多高,还需要等待日后相关监管机构另行发文规定。

  去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案》,其要求是,管理资产超过1.5亿美元的对冲基金公司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管理资产在1.5亿美元以下2500万美元以上的对冲基金要向所在州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的基金有义务向监管部门披露交易、投资方等信息。

  对于市场普遍关心的“谁来监管私募基金”的问题,修订草案尚未做出明确规定。李曙光预计,未来私募基金可能会根据自身需要,出现到发改委、证监会双重备案的情况。但他同时指出,我国传统的“一行三会”监管架构已逐渐不适应当今日益复杂化的金融市场和产品结构,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改革;当前中国的金融行业,存在包括制度、机制、技术等多方面的系统性、结构性困难,带来的问题也是多方面的,这也意味着其解决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我们必须认识到,作为一个系统性问题,金融改革、金融监管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是密切相关的,只有同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才能使得金融制度的实施行之有效,使金融监管的努力不付诸东流。”李曙光说。

  此外,李曙光还向“金融大家谈”表示,修订草案还规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这意味着,公募基金在发行资格上的垄断将被打破,不仅金融机构,一般投资管理人也可以发行公募,成为公募的股东。“海外并没有公募和私募之分,在金融危机之前对基金的监管比较松。允许私募基金在一定条件下开展公募业务,也确实符合开放基金管理人的市场理念。”李曙光表示。

  李曙光还指出,为促进市场创新,新《基金法》还将适当放松公募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一方面,为方便基金募集申请人根据市场需要及时推出基金产品,以前的“核准制”将修改为“注册制”。另一方面,新法还将适应市场需要,放松基金关联交易。目前商业银行上市已成为趋势,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18家银行,14家已上市,其托管的基金市值占全部基金市值的99%,但现行《基金法》却禁止基金财产买卖其托管人发行的股票,禁止买卖与基金管理人有控股关系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承销业务集中于少数券商,基金丧失投资机会,特别是一些指数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分股,这不符合市场规律。据悉,在修改草案中,“禁止”被改为了“限制”。

  李曙光最后向“金融大家谈”强调,“金融市场就是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博弈赛跑的市场,仅仅去约束金融创新是不行的,我们一方面要保证正常的金融创新,另一方面要扼住金融衍生品的恶的方面;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是创建一个更加开放灵活的金融体系,某种程度上它要鼓励整个社会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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