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30日 02:0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李静瑕 发自北京
“这只银行理财产品究竟投向什么地方?”“我没有看懂,究竟有哪些风险?”“我亏损了,银行不用负责吗?”
这一系列的问题,均来自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们。银行理财产品自2005年以来,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然而这种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引出不少问题,其中销售环节出现的问题均是产生各种纠纷、投诉等事件的关键环节。
为规范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银行理财市场的第17份规范性文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昨日(6月29日)在银监会相关新闻通气会上,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段继宁介绍,今年一季度末,银行理财产品的存量为1.9万亿,2010年年底该数据为1.7万亿,一季度新增了2000亿左右的存量规模。
“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出现的问题会一直被监管层关注并规范,但是作为一个重要的投资渠道,也需要支持银行理财的创新发展。”据段继宁介绍,15家银行 (包括国有银行以及大部分股份制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年,15家银行为投资者/居民创造财产性收入560亿。
“卖者有责”上实现“买者自负”
“将银行理财产品卖给我了,但是出现问题银行却不负责任。对于某些销售人员的资质我也表示怀疑。”曾经历过银行理财产品纠纷的张女士曾向记者抱怨。
针对以上这种情况,段继宁表示,《办法》的基本思路就是要强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银行做好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做到“卖者有责”,《办法》中不仅仅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自身素质进行细化要求,在银行信息披露以及风险提示方面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处长苏薪茗介绍,《办法》第七章中对销售人员的管理中,对销售人员从业资格、销售行为、考核机制、职业操守等提出规范性要求,并要求银行不能以业绩作为销售人员的单一绩效考核,而应该增加服务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同时,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苏薪茗称,商业银行不仅仅要在销售文本和宣传中提示风险,为避免市场波动对投资者的影响,银行也应该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对理财产品的投向进行披露。
“一开始投资就应该披露。如果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浮动较大,可能对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的,银行也应该持续披露实际投资资产的种类以及具体的投资比例。如果客户不接受这种大比例的浮动,应该提前赎回。”苏薪茗表示,同时银行也应该建立内控制度。
在“买者自负”方面,《办法》中要求银行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持续评估的制度。据段继宁介绍,之前的客户风险承受能管理评级,主要是以时间为维度,进行持续评级,《办法》新加入了以客户主动提出风险承受能力变化为维度的重新评级。
除此之外,《办法》还将个人高端客户分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其中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标准与国内集合信托计划合格客户标准基本保持一致。
“《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银行的理财产品规模影响现在难以预计,不过由于银行理财产品客户都是5万元起点,属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好的客户,影响应该不会太大。”段继宁称,银监会将会给商业银行一定的时间准备,《办法》拟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高收益并非只为冲时点”
时间接近6月底,不少银行理财超短期高收益吸引投资者眼球,不得不让人联系到银行以高收益冲时点,缓解存贷比压力。
对此,苏薪茗称,银行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由于今年资金紧张,例如银行间市场资金价格上涨,银行的确能够做到高收益,同时,高收益也有利于银行维系客户。不过,他表示,整体而言,监管层希望银行能够比较审慎稳健地发展理财产品业务,因为给客户较高的收益期望,但不是每个时点的投资都能够实现高收益。
最新数据显示,银行理财产品上半年发行规模预估达到8.25万亿,这种规模或令市场感到担忧。
“这种数据导致了市场对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误读,由于今年银行理财产品短期居多,中间都到期兑付,每个时点切下去看存量也就1万亿多。”苏薪茗解释称,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不能够看流动的发行规模,存量基本上每年保持10%多的增长速递。
段继宁表示,做短期高收益产品,首先是市场对通胀以及加息有强烈预期,负利率情况下,人们愿意投资短期产品,银行也是为了迎合市场需求。不过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变相的高息揽储,视为违规,将进行整改和规范。
“政策规范比较明确的是,银行理财产品不能够投向一些限制性行业,也不能够通过理财产品进行银行间或者其他的利益输送。”她称。
银监会人士也表示,在上周五的理财会议上,的确指出了一些银行理财产品的违规操作,未来银监会将不断去规范这些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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