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尖峰电价时段今起调整

2011年07月01日 03:30 来源:北京晨报

  不涉民用及农用

  晨报讯(首席记者 姜葳)市发改委昨天发布消息,从今天起,本市尖峰电价执行期将由过去的7、8、9三个月调整为7、8两个月,同时尖峰电价时段也有所调整。据悉,此次调整不涉及民用电,尖峰电价的实施范围和价格不变,仍执行2005年0.94元/度的收费标准。

  市发改委昨天发布通知,对夏季尖峰电价时段进行适当调整:将尖峰电价执行期由过去的7、8、9三个月调整为7、8两个月。与此同时,尖峰电价时段也有所调整:将16时至17时由平段调整为尖峰时段,20时至21时由尖峰时段调整为高峰时段;11时至13时的尖峰时段保持不变。本次尖峰时段调整不涉及居民及农业生产用电。

  通知称,未完成电表更换的用户,仍执行原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因实施尖峰时段调整所发生的电表及换表费用,由市电力公司承担。市发改委表示,市电力公司因实施尖峰时段调整产生的盈亏差额,将纳入今后电价调整统筹考虑。

  ■马上就访

  三成用电高峰出现在非尖峰时段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市实际用电尖峰负荷与尖峰时段有所偏移, 特别是近三年,本市100%的夏季电力最大负荷都出现在7月至8月间,28%的尖峰负荷出现在7月至8月的下午非尖峰时段。

  受夏季空调负荷快速增长,京津唐地区供电紧张和天气等不确定因素影响,今年北京地区的夏季电力供需形势总体偏紧。此次调整正是为了引导工商业用户错峰、避峰用电,转移尖峰用电负荷。“在当前能源紧缺的状况下,通过经济手段提高用户节能意识,激励用电户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调整后,本市夏季尖峰电价时段由7月至9月11时—13时和20时—21时,调整为7月至8月11时—13时和16时—17时。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