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1日 05:42 来源:东南快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9年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昨日表决通过,前后历时12年。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应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权。
该法共7章71条,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等。其中,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用法的形式规范行政强制权,体现了行政强制的“法定原则”。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不得滥用”的原则,该法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不得设定和实施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限制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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