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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死刑,李昌奎缘何死缓

2011年07月04日 05:23 来源:深圳商报

  近日,2011年上海高考作文、古体长诗《姐弟哀》在网上开始流传,这首古体诗把发生在两年前的李昌奎奸杀案又拖回了公众视野。而这个案子该不该判死缓也再度成了公众争议的热点。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李昌奎该不该死?法律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什么叫“罪行极其严重”足够学者写上等身著作,但对于民众来讲,无须多讲大道理,看看杀人的过程:“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随后被拖至内屋,王家飞年仅三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上,随后又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如果这样的罪行还算不上“极其严重”,还有什么罪行称得上“极其严重”呢?

  如果拿药家鑫的罪行与之相比,李昌奎杀害王家飞姐弟更显出嗜血与人性的沦丧。如果“罪行极其严重”用在药家鑫适当的话,那么,用在李昌奎就更适当了。据说,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是,别忘了药家鑫也有自首情节,而且药家鑫在当天就自首了,而不是像李昌奎一样从云南逃到四川省普格县,在出逃后第4天才自首。

  当然,法院还说了,李昌奎还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情节。但是,这样的情节其实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认可,被害人家属认为,“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元安葬费。”而药家鑫也是有认罪、悔过的态度,并且也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只不过,被害人不愿与他和解而已。某种程度上讲,李昌奎的认罪与积极赔偿损失还不如药家鑫,药家鑫被执行了死刑,李昌奎又有何理由不执行呢?

  要说两案的差异,唯一可能体现在舆论的关注度不同。药家鑫案的整个过程都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而李昌奎案的舆论关注程度则要低上很多。如果仅仅是由于舆论关注不同,让罪性更严重的李昌奎免死,则不啻于是中国司法的深刻悲哀。

  司法只有在舆论关注时和舆论并不关注时,都能适用同样一个准绳,才能做到公正,赢得公信。我希望,最高法院应当关注李昌奎案,检察机关也应当就此案进行抗诉,还被害人家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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