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5日 04:14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地税宣) 日前有企业财务人员咨询广州市地税局12366热线: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否可以全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此广州市地税局12366热线解答说: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的确认,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作了规定: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1分2分3分4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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