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5日 09:24 来源:国际金融报
美国:虚拟商品不征税
美国在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最简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虚拟商品(比如软件、音乐)不应该被征税,但一般商品都需按照实体经营标准纳税。该法案适用期3年,后来两次延期,直到现在还在沿用。不过美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定,由于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立法收税,所以凡是公司实体不在某个州的,消费者如果通过邮寄或网上订购发生买卖往来,则该州不得对这家公司征收消费税。
澳大利亚:收税不影响活力
在澳大利亚个人开网店,需要向网络平台缴纳登录费、交易服务费等。卖家在网店里每放一个新产品,就要交一笔费用,收费标准依产品的价格而定。成交后,还要交成交价格2%-5%的交易服务费。使用Paypal之类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时,也需要交手续费。
此外,小本经营的个人网店通常不需要报税,除非交易额超过1000澳元(1澳元约合5.92元人民币),但店主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交税额度视店主当年的总体收入而定。当然,如果店主这一年支出更大,还会享受政府退税。
英国: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
2002年8月,英国《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实行“无差别”征收,分为3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
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实行不同税率标准。年销售额超过5.8万英镑,则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增值税登记。若未超过,则不作硬性要求。此外,网上商品价格必须标明是否含税和邮寄费。
日本:“自觉遵守”百万收益线
根据日本的《特商取引法》,网络经营的收入是需要交税的,而且确实有一些日本人在按照法律纳税。据统计,日本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100日元约合人民币7.5元)的网店,大多没报税,而年收益高于100万日元的,店主却大都比较自觉地报税。日本法律有一条规定——若网店的经营是以自己家为单位的,那么家庭的很多开支就可以记入企业经营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年经营收入不足100万日元,是不足以应付家庭开支的,就可以不用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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