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5日 12:31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5日讯 2011年4月28日,原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带被告刘先生查验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乙8号3曾17门301号房屋,同日双方签署《看房确认书》,确认刘先生委托该中介公司提供此房屋的带看及购买居间服务,确认书第5条约定,自本协议签署后十二个月内,如甲方(刘先生)或与其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的近亲属等关联人自行与本协议载明房屋的出售人(产权人)达成该房屋购买交易的,或者甲方或与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的近亲属等关联人实际使用了本协议载明的房屋的,甲方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二点五向乙方(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用。2011年5月,刘先生经其他渠道直接与该房屋产权人李女士达成交易,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被中介公司起诉至西城法院。
原告房地产经纪公司认为,刘先生购买的房屋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并已经带刘先生查看过房屋,根据双方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第5条,刘先生应向其支付居间服务费。刘先生拒不支付服务费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20000元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案将于2011年7月29日上午9点30分在西城法院(北区)十八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将进行图文直播,敬请关注。(西城法院 步巍)
(责任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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