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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亮点“护航”公民社保(记者观察)

2011年07月06日 10:24 来源:国际金融报

  

  ■ 本报记者 黄晶华 实习生 李慧

  历经4次审议,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推动《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还出台诸多配套法规政策,其中亮点颇多。

  亮点1: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作为配套政策之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个人受伤或者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的,经个人申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支付的,经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分析人士指出,这将保障个人在受到伤害时能得到及时救治。

  亮点2: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同时上调了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等,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有分析指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2月28日发布的《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比2009年度增长7.8%)。据此测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109元×20倍=382180元。相比之前按照“48个月到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测算的方式,新方法则更显公平。

  亮点3:严格社保个人权益记录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个人权益记录包含着大量个人信息,有些涉及隐私。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中,首先要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地记录这些信息,同时,还应保护这些个人信息,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而制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正是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服务、保密等规定。

  亮点4:保障社保基金安全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也为一直令外界担忧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该法明确指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同时,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而对于另一个公众较易混淆的概念——社会保障基金,该法也予以了明确。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便曾就外界所传“社保基金投资去向不明”予以澄清,并指出两个“社保基金”不一样,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进行风险投资,而社会保障基金则可以进入资本市场。

  中国社会保障论坛专家田家官指出,社保基金管理目前存在着许多风险。比如,由于城镇职工所发放的钱会比农村养老保险发放的多,一些农民通过关系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时一些政府为追求职工参保率也会默许这种行为,从而造成社保基金的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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