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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康菲:生态、民事索赔与行政处罚并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7-07 23:01 来源: 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梁士兴

   渤海湾漏油事件中,事故责任方可能只需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引起舆论的广泛质疑。尽管依据山东的有关规定,可向责任方最高索赔2亿元,但国家层面仍未出台有关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过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缺位,暴露出我国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机制上的软肋。

   山东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家张式军6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处罚标准太低,应当进行修改。他认为应当生态索赔、民事索赔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同时建议加快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处罚标准太低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海上漏油事故破坏环境的罚款上限为20万元,因此这次对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行政处罚也不会超过20万元。

   “20万元肯定太轻了。”张式军对导报记者说。这一处罚的依据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5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张式军认为,上述条款规范的只是一般的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环境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这次渤海湾漏油污染是一般环境污染,还是应界定为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即使鉴定为事故,行政处罚也不超过30万元。”张式军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99年实施的,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过低,应当进行修改。

   相比之下,国外对漏油事故的处罚相当严厉。去年英国石油公司(BP)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原油泄漏事故,BP最高将面临210亿美元的罚款,而200亿美元就相当于BP的年均盈利金额。

   1999年,“埃里卡”号油轮断裂沉没,造成严重海洋污染,法国石油工业巨头道达尔集团对此负有责任,被罚款37.5万欧元,并向相关受害者支付1.92亿欧元赔偿金。

   资料显示,中海油去年年度净利润544.1亿元,中海油拥有油田51%的权益,康菲石油公司担任作业者,拥有其余49%的权益。“如果处罚20万元,起不到任何警示和威慑作用。”张式军说。

  可多种方式索赔

   张式军认为,对于渤海湾漏油事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使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且索赔以及处罚的数额将远超20万元。除了上述行政处罚以外,如果漏油污染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张式军说,因渤海湾漏油事件受到损害的渔民等也可以到法院起诉,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另外,《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可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也表示,“海洋管理部门还将代表国家对责任方提出生态索赔的要求,我相信这个数额会远远多于20万元。”

   实际上,以民事索赔、行政处罚、生态索赔相结合的方式在我国早有先例。

   作为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天津市海事局在7年前就首次为维护海洋生态环境进行涉外索赔。2004年,“塔斯曼海”轮在中国海域发生溢油事故,法院判令“塔斯曼海”轮船东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连带赔偿海洋生态损失1000余万元、渔业资源损失1500余万元,加上先期判令赔偿遭受损失渔民及养殖户的1700余万元,索赔最终数额确定为4200余万元。

  加快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张式军认为,“现代大型生产与开发活动可能产生巨大环境风险,我国应该加快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发源于法国,目前在欧美等国家发展很快。2007年,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随后国内一些地区开始了试点。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去年曾透露,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都在积极推进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立法。

   试点4年来,环境责任保险推进也面临不少困难。张式军向导报记者表示,可以先尝试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然后纳入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当实行以强制责任险为主、任意责任险为辅的保险方式,这是我国当前开展环境责任保险的最佳选择。”一方面,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采矿等;另一方面,在城建、公用事业、机械制造等污染较轻的行业实行任意责任保险。

   “建立起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像中海油、康菲石油公司发生的漏油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买单,能够兼顾国家、社会、受害者等多方利益。”张式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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