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8日 09:48 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有效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一揽子”解决方案:
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继续抓紧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
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照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
坚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
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据新华社电 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部署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等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时,把“有效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列为各项整改工作的首要任务。
审计调查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除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超过10万亿元,其中60%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总体看,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尚未超出其偿债能力,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多年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部分地区和行业偿债能力弱,存在风险隐患。
为此,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继续抓紧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照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坚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同时要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审计署的建议是,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存量债务。对竞争性项目和有经营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形成的债务,应剥离政府偿债责任,主要由项目自身收益来偿还;对无收益公益性项目形成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有计划地通过预算安排落实偿债资金。
不再通过融资
平台变相借债
汇丰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屈宏斌认为,应当拿出一个可行的与时效性相配合的短、中、长期的债务问题解决方案。短期内基本上可行的就是地方政府用更透明的方式举债。但长期来讲,还是要采取盘活资产、进行税制改革等最终解决方案。
目前,融资平台公司是我国政府性债务主要的举借主体。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总数高达6576家,相应的政府性债务余额占债务总额的近一半,其中大部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
审计署建议,各地应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整合并规范融资平台公司;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认为,从长远看,要有效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还是要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责任编辑:马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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