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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与ST精伦IPTV版权之争:授权是王道

2011年07月08日 16:3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8日讯(记者马欣) 刚刚摘星不久的ST精伦,正在全力推广其耗时两年研发的精伦H3家庭多媒体机器。其宣传为:消费者只要购买了这种机器,插入网线后,连接电视的高清接口就可以观看和下载影视剧。本想依靠H3打个翻身仗的ST精伦,却因乐视网的一纸诉讼再次陷入阴霾。

  6月28日,乐视网公开宣布,ST精伦生产销售的精伦H3家庭多媒体中心机器提供《画皮》、《将爱情进行到底》、《观音山》等超过150部乐视网独家影片的在线播放,侵犯了乐视网对这些影视剧的独家IPTV版权,市场价值超过2000万元。目前,乐视网已就其中之一影视剧《画皮》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5万,法院已经受理立案。

  精伦H3是否可以自由访问互联网?

  针对ST精伦是否侵权问题,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了ST精伦董秘张万宏。他告诉记者,乐视网已将其影视剧版权授权了PPTV网络电视、优酷网和奇艺网等互联网网站,以上网站播放的内容皆具有合法授权。“连接了电脑和电视的高清接口,电视就能播放影视剧,难道,要状告电脑侵权?”张万宏说。

  而乐视网认为ST精伦的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在偷换概念,妄图逃避责任。乐视网认为,精伦H3产品并非单纯的电脑。电脑播放影视剧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电脑中预置了影视剧,另外一种是需要登录网站才能播放影视剧,而精伦H3在其页面显示的是精伦的网站tv365等精伦公司的网站,根本就没有显示任何其他网站的标识,也没有进入其他网站访问的路径。

  对此,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王迁教授。王迁教授告诉记者,如果精伦H3是一种类似电脑的机器,即用户通过H3能够在互联网自由选择视频网站,而非只能访问与H3有合作协议的视屏网站,则即使有用户通过H3观看了侵权影视剧,精伦也难有责任可言。但如果有证据表明,是精伦未经许可将涉案影视剧放到自己的网站服务器中传播,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如果精伦并未自行将影视剧置于自己的服务器中传播,而是链接到其他视频网站中存储的影视剧,供用户点击链接用观赏,则其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明知或应知被链接的影视剧是侵权的。

  精伦H3是否构成间接侵权?

  乐视网公开表示,自己尚未将TV端的版权授权过任何一家视频网站。对此,张万宏告诉记者,早在ST精伦最初定位时,就已经想到了未来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所以精伦一直将自己定位为硬件厂商,致力于平台设计,并不参与内容设计。“如果未来出现纠纷,精伦做为终端厂商或是平台设计厂商,在版权纠纷中是无辜的。”

  张万宏强调,精伦只与有合法资质的合作伙伴来往,并签署协议,如果涉及侵权,应由合作伙伴负责纠纷。ST精伦不应承担责任。

  王迁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著作权的侵权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对信息网路传播而言,直接侵权是指没有经过许可,直接将作品放到网上传播。在ST精伦的案子中,如果有和ST精伦合作的网站,未经过原告授权,将作品放上去,这个网站构成直接侵权。而如果ST精伦明或应知与其合作的网站,也即对其授权的网站在侵权,还通过帮助手段来扩大侵权的后果,ST精伦则构成间接侵权。

  “如果有合作协议,案件责任则比较好认定。”王迁说。合作双方既然有共同提供影视剧传播的协议,双方就应共同确保合作所涉及的影视剧是经过合法授权的,在外部关系上,ST精伦不能将责任全部推给合作伙伴。ST精伦既然和网络服务商有协议,通过协议在其客户端帮助传播作品,就一定要确保与合作伙伴协议中的影视作品都是能拿到授权的。因此,ST精伦有责任审查其合作伙伴是否从权利人处拿到了合法授权。若其没有审查,而合作伙伴没有拿到授权就与之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可能的判决结果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乐视网对精伦电子擅自播放其独家版权的《画皮》的诉讼,乐视网的索赔金额大概在15万左右。诉讼中,乐视网亦要求ST精伦停止生产和销售H3机器。张万宏表示乐视网要求精伦停止生产此种产品,诉求非常不合理。

  王迁认为,法院对于《画皮》的判决结果,将以一系列的证据和事实为依据。比如乐视网需提供证据,例如公证书,用以证明通过被告的平台能够看到这部电影,而乐视网既没有向被告直接授权,也没有向被告的合作伙伴进行过授权。同时,原告还应证明对这部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以及该授权是否为专有授权。若为非专有,除非得到权利人的明确授权,否则将无法起诉。对于乐视网要求的15万赔偿,则需乐视网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确实为其造成了15万的损失。“但是按现在的法律标准,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应的损失,15万的索赔恐难判到。”王迁说。

  对于精伦H3,王教授认为,即使ST精伦侵权成立,法院也绝不可能判决H3停止生产和销售H3。因为机器本身没有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如果被告被判侵权,理由只有一个,就是被告没有尽到审查合作伙伴有无合法授权的义务。这属于ST精伦的行为侵权,而非产品违法。

  2009年8月,TCL就因其“MiTV互联网电视”提供“影客下载引擎功能”,让用户搜索并观看大量未经合法授权的影视内容被告上法庭。该案由北京市二中院判决TCL和另外两家搜索服务提供商侵犯影视版权,共同赔偿8.75万元。

  王迁告诉记者,如果涉及ST精伦的诉讼和两年前涉及TCL的诉讼在基本事实相同,精伦案的判决结果和TCL的判决结果相差应该不会太大。只要基本事实一样,就会同案同判。但在事实上若有重大差别,则将另论。

   规范网络视频产业,授权最重要

  

  从两年前的TCL的侵权案,到现在乐视网和ST精伦的IPTV版权之争,很多人认为,版权问题是困扰网络视频产业发展的障碍。王迁指出,我国现有的判定侵权的法律规则已经比较完善。一旦被认定侵权成立,侵权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因此关键在于运营商是否遵守法律。不过,王迁同时承认我国目前对于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有时相对依然较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将“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加大惩罚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作为审判理论的重大研究课题,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一问题。

  当记者问及如何规避互联网视频行业的侵权问题时,王迁认为:“就是拿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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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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