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1日 01:12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罗文辉
由于缺乏细则,信托公司难以在近期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
6月28日,《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下称《指引》)正式出台并施行,但至今未见在银监会网站上公布。
与证监会两个月前以公开方式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不同,银监会仅向各银监局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下发了《指引》。
不过,上述两个文件均因申请程序等问题近期内仍不具有可操作性,而让翘盼已久的诸多业内人士感觉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仍属“水月镜花”。
《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指引》显示,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而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单一信托业务则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且银信合作业务视同为集合信托计划管理。但《指引》又同时规定,“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上述规定,明显有别于目前监管部门许可证券、基金、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业务仅限于套期保值或再三强调“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虽为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套利,甚至投机交易开了方便之门,但亦留下了“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的伏笔。事实上,据曾参与《指引》起草和修改工作的华宝信托衍生品业务总监云志杰日前介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有关信托等特殊法人参与股指期货套利交易的规定,据说也只是争取今年年底前推出。
《指引》还规定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时,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持有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信托公司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则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这些持仓规模的约束,相比QFII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的规定,却又似偏紧。
引人注目的是,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不仅对信托公司、保管银行有资质要求,而且对第三方投资顾问甚至选择合作的期货公司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资质要求。
由于《指引》规定只有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以上的信托公司才可以开展股指期货业务,且对其开展此项业务的人员、IT、估值、风控制度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云志杰认为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数量将是非常有限的。
而期货公司则被要求具备中金所全面结算会员或者交易结算会员的资格,且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达到B级以上,具有二类或以上的技术资格,及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也因此,云志杰估计可从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中分得一杯羹的期货公司也只有80家左右。
至于信托公司可聘为第三方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顾问或俗称的“私募公司”,《指引》规定其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有可追溯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管理业绩证明等。
另外,《指引》禁止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业务时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其最低收益,也不得为股指期货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等。
上月中旬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闵路浩表示《指引》已获得通过并将于不久正式出台后,业内曾有传言首批将有10家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上海国际信托、深国投信托、华宝信托等大型信托公司则悉数在列。
不过,云志杰于上周末向本报记者介绍,虽然《指引》已于上月底悄然出台,但由于信托公司如何向银监会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的相关程序指南尚未公布,如同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尚待中国人民银行出台QFII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规范性文件指引或相关实施细则,信托公司能够在近期内立即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的前景并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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