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1日 11:49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由于自己的照片被网站用于丰胸广告的宣传,演员张馨予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张馨予的肖像权、名誉权,判决赔偿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失3000元。
张馨予诉称,2010年7月其得知“太平洋女性网”首页下“局部整形”的页面和“健康美体”上刊登的“2妙招让肉只长胸上”一文中擅自使用其照片。
张馨予表示,作为一位公众人物,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照片,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同时被告将我照片用于塑形美体的栏目项下,并配有丰胸等宣传,这极易让浏览网页的网民误认为我系文章中的当事人,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起诉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律师见证费1000元,交通费、通讯费、专邮费等维权合理开支560元。
太平洋互联网公司辩称,该公司网页所刊登的文章仅在向普通网友普及常识,倡导健康饮食和健康生活方式,没有营利目的无主观故意。网页所刊登的文章是一篇饮食及健康生活方式类文章,其文章主体是具体的方法方式,不会造成原告所称的“让浏览网页的网民误认为原告系文章中的当事人”。
朝阳法院认为,太平洋互联网公司不能证明该网站上登载使用张馨予照片有合法根据,故其应当承担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后果。因涉案图片仅用于健康美体、局部塑形等栏目中标题窗口的装饰,且具体内容是关于饮食理疗方法和健身生活方式的介绍,与用于丰胸广告、美容整形等涉及隐私领域存在一定区别,对原告的名誉不会造成太大不利影响。关于经济损失,考虑到涉案图片系原告自愿公开的内容,且原告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曾使用涉案图片,但未能证明被告使用的时间段,而随着涉案图片被撤下,相应损害后果也将自行消失。最终,法院判决太平洋互联网公司对使用原告肖像一事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失3000元。(刘妍)
(责任编辑:傅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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