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1日 16:26 来源:《董事会》
选择特定的重组对象或者为重组方设定某些条件,这本身无可厚非。公众的质疑,并不是对有关方面选择温氏集团作为重组方表示不满,而是质疑其选择重组方条件的不透明和不公开
文/付明德
蓝田股份注定要载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史册。这家当年被誉为“中国农业第一股”的上市公司,被刘姝威教授600字的短文戳穿了那身由谎言编织的“美丽”的外衣,露出了本来面目,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掀起了轩然大波。而今,这家已经退市8年、负债39亿元、总资产仅剩8000余万元、改名为湖北江湖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湖生态)的“前上市公司”,拉开了破产重整的序幕,成为中国第一家进行破产重整、准备重新上市的退市上市公司。而此次重组又引发了社会公众广泛的质疑,再次把它置于风口浪尖。
重组方早已内定?
为实现江湖生态的重整并恢复上市,江湖生态与其子公司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蓝田水产品)同步进入破产程序。江湖生态进行破产重整,蓝田水产品进行破产清算。按照方案设计,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的买受人将获得江湖生态的重组资格。根据媒体报道,先后有七八家重组意向方被劝退,最后展开争夺的是广东温氏集团和温州楠溪江集团。
根据蓝田水产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破产资产采取拍卖方式变现。如果第一次流拍,则降价二次拍卖,第二次流拍,则继续降价三次拍卖。拍卖于2011年4月11日上午10时举行。广东温氏集团和温州楠溪江集团分别于4月7日和4月8日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楠溪江集团办理了报名手续,据说广东温氏没有办理报名手续。
4月10日下午6时,拍卖方宣布因只有一个竞买人参加拍卖,本次拍卖流拍。5月6日,蓝田水产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定不再执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改为采取变卖方式。5月12日,广东华年生态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华年)与有关方面签订了协议,以9800万元的价格买受了破产财产。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7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监利温氏畜牧有限公司认缴400万元出资,占20%;其余股东为3名自然人。
外界一致认为广东华年为广东温氏实际控制的公司,是代理广东温氏购买的破产财产,温氏集团作为重组方早已内定,公开拍卖不过是走过场而已。
争议由此而起。
“流拍”难圆其说
面对楠溪江方面和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管理人引用《拍卖法》第三条规定,认为“只有一个竞买人参与的拍卖不能形成竞价机制,不能满足《拍卖法》规定的“公开竞争形式”,“因而不能进行拍卖而宣布流拍”。并声称“流拍”经得起检验。
果真如此?“流拍”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它是指在拍卖中,由于起拍价格过高造成的拍卖交易失败。而本次拍卖尚未开始,能否算得上“流拍”,尚需探讨。而管理人所阐释的流拍理由,亦值得商榷。
公开和竞价确实是拍卖区别于其他买卖行为的本质要件。但是,《拍卖法》所确定的公开原则,并不仅限于拍卖现场内的公开,而是整个拍卖活动全过程的公开。它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拍卖前的“场外”公开,二是拍卖中的“场内”公开。所谓拍卖前的“场外”公开,是指拍卖人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在拍卖前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竞买的底价等拍卖事项。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实际上是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邀请,由于拍卖公告中已经载明了标的物以及底价等竞买条件,社会公众根据能否接受底价的报价等条件决定是否参与竞买。如果能够接受底价的报价,则报名参与竞买,否则,则不参与竞买。因此,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社会公众根据公告所载明的条件决定是否参与竞买,实际上是场外不举槌的竞价过程。因此,只有一人参与竞买,则说明在场外竞价的过程中,除此人外,其余社会公众不能接受低价等竞买条件,此人在场外竞价的过程中胜出。因此,只有一人参与竞买,是场外竞价的结果,而不是不能形成竞价机制。
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只有在“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时,拍卖才被中止。因此,即便只有楠溪江集团一家公司参与竞买,拍卖也不应当中止,而应当继续进行。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合法存疑
蓝田水产品破产管理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的规定,认为蓝田水产品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合法。
其实,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并不是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作出以变卖的方式出售破产财产的决议,而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做出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在该方案能够继续执行的情况下,管理人再次做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建议,是不是符合破产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否决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所作决议而重新做出的决议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蓝田水产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所作出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是在人民法院的召集和主持下作出的,体现了对债权人最大程度的保护,合法有效。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该方案一经做出,管理人就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如果不出现下列情形,该方案不能被随意变更:1.该方案已经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不能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或者有比这一方案更能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方案出现;2.该方案已经无法执行,或该方案不予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
现有证据表明,上述情形并未出现。
首先,该方案确定了以拍卖的方式变现破产财产,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这种方式能够使被拍卖的财产的转让价格最高,因而能够使债权人受偿额最大,故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尚没有其他方案能够比其更能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而言,该方案没有被废止的理由。
其次,该方案是不是无法实现或者满足不予执行的条件了呢?根据该方案,如果第一次拍卖流拍,则降价实施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流拍,则继续降价实施第三次拍卖。也就是说,只有流拍三次,该方案才能被认为无法执行或者满足无法执行的条件。而该方案仅仅是被认为“流拍”了一次,显然不满足予以变更的条件。
而广东华年受让破产财产这一事实说明至少有两个潜在买家存在,完全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变卖破产财产。而与拍卖相比,协议转让的价格不会更高,因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破产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
选择特定的重组对象或者为重组方设定某些条件,这本身无可厚非。公众的质疑,并不是对有关方面选择温氏集团作为重组方表示不满,而是质疑其选择重组方条件的不透明和不公开,甚至有被愚弄的感觉。正如有人质疑的那样,既然温氏集团已被内定为重组方,为什么还要选择拍卖的方式海选重组方?广东华年2011年3月17日才成立,一个成立不足两个月的公司,哪些方面满足重组条件?而江湖生态的重整和重组,目的是使其再次上市,而“公正、公平、公开”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原则,如此做法,何谈“公正、公平、公开”?若江湖生态如此重组并成功上市,会不会是一个再版的蓝田股份?这也许才是讨论这个案例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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