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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红:如何改进专家评审制度

2011年07月11日 22:4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评标活动实行的是专家评审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在政府采购评标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亟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笔者拟结合实践工作谈些自己的认识。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权责不对等。选择一个优秀的供应商和优良的商品是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的主要目的,是政府采购活动整个链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从某种意义来讲,可以说决定了一个采购项目最终的成败或最终的实施效果。由采购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类专家组成的评标专家小组可以说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小到几十万元,大到几百万元,甚至上亿元或几亿元,将选择的权利交由其决定,可谓责任重大。对评定结果专家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一旦出现问题,法律责任难以真正追究,专家的评标行为不仅具有短期性,而且一定意义上讲可以说是“零风险”,也就是说结果由专家小组评定,但相应的责任却无力承担。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专家评定出现的问题无形中转嫁给了代理机构,风险的承担者只能是采购单位,财政资金使用过程的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防控。另外,从专家的角度来看,领取几百元的评标费,让其承担如此大的责任,专家也叫苦连天,认为缺乏公平性。

  (二)能力不对称。具体到一个采购招标项目,需要专家评定的内容包括商务、技术、服务、价格等,也就是说,作为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既要懂得技术,又要熟悉产品市场,既要懂得管理,又要熟悉国家的相关政策,为此评标专家必须是复合型的、全面性的专家。在实际工作中,专家对于技术部分的评定一般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其他部分的评定值得商榷。比如企业登记、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一概交由专家去评定,往往难以让人信服。由于专家能力的局限性,出现一些问题在所难免。从实际执行的结果来看,也是供应商质疑最多的内容。

  (三)分类不匹配。所谓“分类不匹配”是指,专家是按照专业学科进行分类的,而采购项目是按货物、服务、工程进行分类的,货物又是按照商品进行分类的,两者难以一一对应。这样一来,就给抽取专家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往往抽取的专家无法真正满足项目评定的需要,或者说并不具有权威性,这样一来评定的质量自然难以保证,甚至有时需要反复重新抽取专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标工作的效率。加之,一个采购招标项目往往涉及多种商品、多种货物或者涉及多个领域,一组专家来评定,难免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如何确定专家的构成和使用,无疑是实际执行中难以抉择的一个现实问题。

  (四)纠错缺乏机制。客观地讲,专家也有评定失误的时候,况且仅是依据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出现一定的差错在所难免,但如何去纠正、由谁来纠正,有关的制度缺乏明确的规定。实际工作中,供应商提出质疑后,代理机构只好重新组织原评标专家小组进行复议,从而变更结果或废标重新组织招标活动,不但增加了采购成本,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复议的结果仍有异议的,特别是涉及较为复杂的技术方面的问题,又如何来裁决,也是必须明确的事项。

  (五)监督难以实现。在专家小组的构成中,相关的制度中明确规定可以由三分之一的采购人代表参与,但对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的一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条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代表或是部门的财务人员或是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结果“什么样的来都可以参加评标”,且采购人代表由于特殊的身份,往往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其倾向性往往左右最终的评定结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采购结果评定的公正性。从目前来看,对于此类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

  (六)区域带来制约。一方面由于受社会影响力的制约,政府采购的吸引力还不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专家水平还不是很高,一些高水平的专家没有参与到其中或者不愿参与其中。另一方面受地域性限制,某些领域的专家相对缺乏。有时面对一个专家不得连续三次参加评标的规定,只能是“绕着走”;甚至有的时候出现了“拼专家”的现象,特别是在一些市县。

  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制度还不尽完善,有的是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有的是管理水平还不到位。但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重点是要进一步明确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实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同时要完善纠错和问责机制,增加活动组织者的现场监督职能。

  (二)建立职业的专家评审制度。从长远来看,应实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职业化制度,建立一支职业化的专家队伍,建立相对科学的进入和淘汰机制。

  (三)加大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力度。从眼前来看,应进一步加大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力度,实行定期的培训制度,特别是要加大对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培训。

  (四)建立跨区域的评审专家库。建议由监管部门统一建立全国性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一步细化专家分类,有效解决采购项目评审需求和学科专业建设的对接,实现跨地区的资源共享,同时要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网上评标。(作者单位: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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