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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2011年07月12日 04:15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地税宣)近日,有市民致电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询问,提供学历教育劳务营业税有何免税政策?昨日12366热线回复表示,广州市根据《广州市贯彻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工作指引(修订版)》(穗地税函[2011]81号)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学历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条件:

  (1)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

  (2)可以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

  (3)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以及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普通高中学杂费、借读生书杂费。

  (4)公办性质学校须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民办性质学校须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

  纳税人享受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应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免税。纳税人办理登记备案后,登记备案资料未发生变化的不需逐年办理登记备案,但应保存相关资料以备查验;当备案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重新办理登记备案。具体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办学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相符后退回原件,下同),复印件上须注明"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下同);

  (3)招生计划文件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复印件;

  (4)公办学校提供《教育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民办学校提供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费文件或《收费备案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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