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2日 06:35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 谢利
针对一些机构和个人对国家审计署日前公布的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债务数据可能被低估或遗漏,审计署新闻发言人7月11日就此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审计涉及的每一笔债务和每一个数据都是有据可查、真实可靠的,不存在所谓“低估”或“遗漏”的问题。
该新闻发言人表示,在这次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中,审计署、省、市和县四级审计机关投入4.1万多名审计人员,按照“见账、见人、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对所有涉及债务的373805个项目和1873683笔债务逐笔、逐项核实,个别机构和个人自行匡算、主观想象和简单推测得出的结论是没有根据的,也是对社会和公众极不负责任的。
如何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关于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数量,此前一直有不同说法,有人称1万余家,也有说9000余家,而此次审计披露为6576个。
该发言人表示,这次审计按照债务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偿债责任,根据国际惯例,将地方政府性债务划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等三种类型。依据这一分类原则,共审计了省、市、县三级政府所有涉及债务的单位86227家,包括25590个政府部门和机构、6576个融资平台公司、42603个经费补助事业单位、2420个公用事业单位和9038个其他单位。
对于6576个融资平台公司,该发言人解释说,这些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对于其他79651个涉及债务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不能与融资平台公司混为一谈。
针对有个别文章将仅为竞争性、盈利性项目举借债务的国有企业也作为融资平台看待,该发言人认为,这些企业的债务不属于地方政府性债务,也不能将其看做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10.7万亿元债务不构成全局性风险
根据审计署报告,此次审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范围,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也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还包括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其他相关债务。在10.7万亿元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6.71万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为2.33万亿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为1.67万亿元。
按照债务的法律责任主体和国际会计准则,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负债尚未成为担保人的债务,所以不在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即不计入担保人的负债。只有当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担保人才会按一定的法律程序承担相关责任。从实践看,在这些或有负债中,也不可能出现100%都由担保人承担偿债责任的状况。
对于这10.7万亿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究竟有多大,该发言人表示,从审计结果看,至2010年底,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即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52.25%。如果按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全部转化为政府偿债责任计算,债务率为70.45%。同时,2010年,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和承担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的逾期率分别为2.23%和1.28%。当然,一些地区和行业也存在债务规模较大、债务负担较重的问题,存在风险隐患,但个别单位出现的偿债困难或风险隐患,并不构成系统性或全局性的风险。
该发言人还表示,评估一个机构和企业的财务状况,不仅要看负债,还要与这些负债形成的资产联系起来分析。从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投向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看,相当部分项目能产生稳定确切的现金流,本身具有自偿性,也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为今后发展打下了基础。
制定全局性方案防范和化解风险该新闻发言人表示,个别机构认为中国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缺乏全局性的处置方案,这是完全不顾事实的。去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根据审计情况,国务院原则同意审计署提出的三个方面的审计建议。6月27日,审计长受国务院委托,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7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继续抓紧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照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坚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同时要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国务院决定,研究下一步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尽快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正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已经形成的债务进行清理,纠正债务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问题,并规范债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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