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鄂武商“股东官司”昨日开审

2011年07月13日 03:43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浙银投增持违规否”成焦点

  

鄂武商“股东官司”昨日开审

  文/记者 符樱

  【武开投要什么——】

  浙银投不能违规增持

  已买鄂武商股票应卖掉

  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是鄂武商头号股东——“武商联及其一致行动人”(俗称“国资系”)的一员;浙银投则属于鄂武商二号股东“银泰系”的阵营。

  今年3月28日、4月6日以及4月13日,浙银投连续3次在二级市场增持鄂武商A股份,“银泰系”也由此掀起鄂武商头号股东争夺战。至5月18日,浙银投通过二级市场共持有鄂武商945.2万余股。

  5月18日,武开投向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起诉浙银投,原因是浙银投涉嫌违反我国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在二级市场违规增持鄂武商股份。

  昨日庭审现场,原告武开投提出的具体诉讼要求包括:判令浙银投持有鄂武商股份属侵权,且日后不得增持;浙银投违规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等股东权益;并要求浙银投出售违规持有的鄂武商股份,所得收益归鄂武商;同时向浙银投索赔200万元,诉讼费也由浙银投承担。

  而被告浙银投则直指武开投在未主张存在“紧急情形”下,未报鄂武商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意,就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不合法。同时,认为本方没有侵权行为、持股行为具有合规性等,提请法院驳回武开投的起诉。

  【原被告争什么——庭审焦点问题有三】

  昨日,武开投、浙银投分别委托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和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出庭,双方围绕3大焦点问题展开激辩。

  ●●浙银投增持是否违规?

  武开投的本案委托律师认为,浙银投的设立审批、经济性质以及经营范围等,均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在性质上属外商独资的投资性公司;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规定,其虽是境内法人,但应当视为外国投资者。

  而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浙银投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直接在二级市场购买鄂武商A股,逃避了国家管辖及审批,是违规的。

  浙银投的本案委托律师则认为,浙银投作为中国法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了证券账户,买入鄂武商股份属证券交易行为,不存在无效情形。

  ●●浙银投是否侵权?

  武开投方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权利。

  而浙银投通过非法收购行为,获取了其本不应当享有的股份,享有了本不应当享有的股东权利,特别是表决权;并导致武开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武商联等)在表决权上,丧失了相对的优势地位。

  而浙银投方面则认为:浙银投是鄂武商股东,有股东权利。截止武开投起诉之日,浙银投尚未对鄂武商提出任何权利请求,因此并未对鄂武商侵权。

  此外,浙银投与武开投都是鄂武商的股东,双方都各自通过所持股份对公司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武开投从二级市场增持鄂武商股份,并没有使武开投股东权利减少或义务增加,并未对武开投侵权。

  ●●47. 7万股股份是否该冻结?

  在今年3月引爆的鄂武商股权争夺战中,浙银投三度在二级市场增持鄂武商股票,目前总持股量为945.2万余股。

  此次诉讼中,武开投诉浙银投违规持有鄂武商股份,请示法庭进行证据保全,对浙银投首度增持时购进的鄂武商47.7万余股股份予以冻结。

  浙银投的委托律师则认为,这47.7万余股股份本身不是本案证据,相关单位保管的交易记录、查询结果等信息才是原告持股的证据。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武开投申请保全的证据,不存在可能灭失等情况,其证据保全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保全的相关证据,法院应依法撤销原保全裁定,解除冻结。

  3月至今,鄂武商头号股东之争步步升级,还“引发”两场官司。昨日上午9点,其中一场官司——“武开投”状告“浙银投”违规在二级市场增持鄂武商A股份,在江汉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3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委托律师唇枪舌剑,围绕浙银投是否违规增持、是否侵权等焦点问题,进行激烈交锋。

  庭审最后,原告武开投拒绝调解,似乎很有决心“状告到底”。而法庭并未当庭宣判。此官司将如何终了?鄂武商股权之争将走向何方?本报将继续关注。

  鄂武商昨日大涨3.01%

  鄂武商昨日大涨3.01%,股价收于19.16元。

  武汉很多股民关注鄂武商头号股东之争,关注这只股票。图为昨日武昌一证券营业部。

  记者 胡伟鸣 摄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