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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债务两年化解完成

2011年07月13日 05:45 来源:新京报

  吴鹏

  截至2010年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长期负债分别为55亿元和3.5亿元

  本报讯 (记者吴鹏)三部门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清理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工作,这被认为是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公益性的重要举措。

  县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昨日,中国政府网转发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等三部门发出的《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省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

  此次债务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化解范围主要针对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这两者也是目前基本药物制度正在推进的范围。

  根据《2011年卫生工作要点》的安排,到今年底,要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覆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认为,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层没有了“以药补医”的机制,失去偿债来源,已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乡镇卫生院负债55亿

  新华社报道,根据卫生部全国卫生财务年报数据,截至2010年底,乡镇卫生院长期负债为55亿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长期负债3.5亿元。“这主要是由于投入不足、超规模建设等多种原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债开展建设或购置医疗设备,形成了历史负债。”上述负责人说。

  又讯 本报讯 (记者 蒋彦鑫)财政部昨日消息,中央财政再次下拨2011年医改补助资金184亿元,支持地方推进医改五项重点改革。截至目前,今年已累计下拨医改补助资金1717亿元。

  ■ 举措

  盲目搞建设借新债将追责

  据悉,此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中央政府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债务清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债务化解工作的地方,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但是记者并未在意见中看到,具体的补助方式和资金额度。2010年1月1日至意见印发时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意见进行化解,但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另外,根据意见要求,为了杜绝新债的发生,各地要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经费,保障正常运行,同时,对新项目建设和新设备购置要严格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本报记者 吴鹏

  ■ 释疑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12日正式公布。中央和地方政府如何分担有关投入?具体分几个步骤?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志刚。据新华社电

  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负其责

  问: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责任的分担方面,实行谁举债谁负责,由地方政府承担清理化解债务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统筹安排化债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按轻重缓急,确定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中央政府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债务化解工作的地方,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

  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债务

  问:债务化解分几个步骤?

  答:具体分三步走:一是摸清底数,锁定债务。二是剥离债务、明确责任。三是分清轻重、逐步化解。

  其中,按照债务协议,由政府负责偿还相关债务。各级财政设立预算专户,单独列出用于化解债务的支出。在债务化解过程中,要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要优先偿还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要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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