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3日 10:02 来源:财新网
北京市政府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
【财新网】(记者徐明)“今后(北京)大多数住房需求将通过租赁市场解决”,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北京市政府将授权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建委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
北京市7月13日公开了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其中明确了上述政策导向。
北京市政府公布的“关于《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修订有关情况的问答”表示,目前租赁市场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租赁关系不稳定,出租人随意调整租金、缩短租期,侵害承租人承租权,直接影响了租赁市场发挥居住保障作用。“在国家房地产调控的大背景下,本市出台了限制购房的调控政策,今后大多数住房需求将通过租赁市场解决。”
《规定》首次明确称“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
《规定》也首次表示,“本市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但《规定》对上述两点都没有详细说明,也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规定》还对住建部2月起实施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表示,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对于“群租”问题,《规定》也表示,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但《规定》尚未公布最低面积标准,具体标准将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市规划、市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此前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草案曾规定了单位人均租住面积(建筑面积10平方米,使用面积7.5平方米)的群租限制条件。
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修订有关情况的问答”表示,通过人均居住面积的规定对群租加以限制是十分必要的,但对标准的确定争议较大,无论如何规定,不同的利益群体对标准总会提出不同意见,并且标准的合理性也会随着租赁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规定具体的标准也不利于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因此,《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人均居住面积,而是授权由相关部门制定,增强了标准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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