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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动辄将民意贬作“公众狂欢”

2011年07月14日 02:33 来源:郑州晚报

  □晚报首席评论员 闵良臣

  药监局牵线“私了”荒唐透顶

  据钱江晚报报道,号称“全国职业打假药第一人”的高敬德发现,杭州天城路有药店卖假药,于是向药监部门举报。药监部门没有追查假药问题,竟牵线让他和药店“私了”,给了他5500元“私了费”,并在“私了协议书”上盖上了“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干分局”的红色公章。药监局就此回应称:盖公章是为“私了”做一个见证。高敬德举报药店销售假药,难道是举报人高敬德和违法药店之间的“个人恩怨”?要你药监部门来调解?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就应该坚持依法行政,一查到底,给消费者营造一个放心的市场环境。然而真相却是牵线“私了”,劝说举报人不再追究,还盖上大红公章,简直荒唐至极!这算哪门子执法? ——《新民晚报》

  稍微留意新闻的读者都知道,近段时间,由云南高院对云南昭通的一起杀人案的判决最终引发一场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并被称为“赛家鑫”案(赛过药家鑫)。特别是当众多网友对二审判决进行质疑时,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却仍坚持认为,这是在以“公众狂欢”式杀人,并认为这是在“玷污法律”。

  法律当然是不能玷污的,而对于法庭判决,公众也不能干涉,否则,就很难说我们是在“依法治国”。但在信息时代,在每一个网民面前都有一个“麦克风”的今天,公众只要是理性表达自己的观点,谁也不能干涉。再说,公众只要有理有据,就算认定某罪犯“该杀”,法院也不应轻易就将此贬作“公众狂欢”。

  什么叫“公众狂欢”?说白了,就是有很多人形成某种一致的意见并较为集中的表达。所谓“公众狂欢”,其实也就是“民意体现”。

  民意的最大好处,是通过它可以了解这个社会的道德基础以及公众理念。一个社会的民意对政府部门说话办事乃至包括判案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参考意义。我们常讲要符合“国情”,而一国之国情,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情占的比重就很高——有时候,在某些特定方面,甚至可以说民情就是国情。而对于此次判决,报道中说,“截至记者发稿,一网站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既如此,你就很难将这种民意表达称为“公众狂欢”。

  我们知道,“公众狂欢”一词,主要是在前不久法庭审理药家鑫一案时在网络上流行开的。当时有学者秉持理性,认为时至今日,一个人即使犯下滔天大罪,依法当死,也还是要以人性、人道去看待这个犯人,更不应“狂欢”似的去要求判处一个人死刑。应该说,这种观点正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然而,彼案不是此案。在云南昭通这起杀人案中,我们看到除了被云南高院某领导指责的所谓“公众狂欢”,还有法学专家也认为二审对此案的改判不当。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1999~2003年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的宣东就认为,该案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不像药家鑫案件那样,是突发交通事故引起的杀人行为,这中间还有一念之差的问题。“李昌奎这个案件,我们要强调不从轻的一面”。

  可见,云南省高院领导仍然沿用“公众狂欢”一词来回应网民们对此案改判的质疑,显然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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