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证监会:

2011年07月15日 03:01 来源:现代快报

  记者13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在近期的新股发行中,有发行人、承销商希望发行日程有更灵活的安排。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股发行人、承销商提出增加发行日程安排灵活性的意见,与现行规定没有抵触。

  该负责人表示,对发行节奏及日程安排,现行证券发行监管规则并无强制性规定。从市场的内在规律来看,确定发行时点、安排发行日程应当由发行人、承销商自主决策。发行人领取的核准文件中,也明确文件“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之内有效”。以往一般的做法是,新股的发行人取得核准批文后即行刊登招股文件,启动发行。已上市公司再融资则更多倾向于挑选合适的发行窗口,日程安排更加灵活。

  该负责人还指出,随着新股发行体制不断完善,特别是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形后,新股发行的主要参与各方,都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甚至面临风险,发行人期望的价格投资人方面未必认同,从而使得对承销的管理和承销风险的防范变得更加现实和迫切。《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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