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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19日 00:25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不能光看“窃听门”的笑话

  □浩瀚

  2011年7月4日,英国《卫报》头条爆料,英国老牌报纸《世界新闻报》在2002年非法窃听失踪少女米莉·道勒及其家人的电话,扰乱警方破案。消息一出,举国哗然。随后,更多深水炸弹被引爆,《世界新闻报》窃听阀门被彻底打开,丑闻如洪水涌出,在英国掀起惊涛骇浪。

  但我们不能光顾看笑话。其实,“窃听门”之所以能在英国社会引发惊涛骇浪,对默多克新闻集团的声誉产生重创,从另一侧面说明了英国社会对隐私权的高度珍重的传统,他们对窃听视之为破坏公民的言论自由、通讯自由和隐私权,秘密窃听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引发社会振荡在所难免。

  而我们其实更无笑话可看,因为,搞秘密窃听事件在我们国家并不罕见。如广东江门一家出租车公司,就曾购买窃听设备窃听其他出租车公司的调度信息;种种私家侦探公司也往往采取窃听方式来获取他人是否有外遇之事,满足雇主的要求;曾有一位副厅长就曾雇佣私家侦探窃听该厅一名处长。而网络和社会上兜售手机监听器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而且,比起英国等西方法治国家来说,我们对于保护公民免于被“窃听”的法律更不完善。《世界新闻报》搞窃听的记者被捕入狱,在我们国家,虽然刑法上有与窃听相关的罪名,比如“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但直接规范和打击窃听行为的罪名并没有。大量的窃听行为,要么不能发现,要么发现了也是不了了之。

  更为重要的是,像英国等西方法治国家,他们对窃听的规范和打击,更重在对公权力的规范上。在英国,制定了《1997年警察法》、《2000年侦查权限制法》,美国有《反窃听法案》,日本有《监听法》等。他们强调了在运用窃听手段进行侦查时,必须要有司法审查,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实施。

  通过英国“窃听门”事件,我们一方面应当严格制定法律和加大打击力度,防范公民个人和团体搞窃听,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更应当呼吁制定法律,对公权力进行严格规制,防范公权力利用窃听随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完善慈善事业法社会饱含期待

  □沈峰

  在民政部15日发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以下简称《纲要》)中,完善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被列为未来五年我国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重点任务的第一条。《纲要》提出将推动出台慈善事业法、社会募捐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强调完善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无疑是值得期待的。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慈善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方面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只有短短十几年的时间,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并且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和亟须解决的问题。

  从全国来看,各种名目繁多、号称慈善事业的基金会,对其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并未如实向社会公布。社会捐赠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资金的安全性还存在隐患。与此同时,个别企业借“慈善”之名,行宣传之实,出现事前承诺、事后赖账的捐赠,同样令慈善事业蒙尘。

  尽快完善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已是当务之急,其目的在于使政府、捐赠者与接受者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保障,并使这一事物为全社会认可和理解。一方面,制定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有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引导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富裕阶层的人士改变慈善观念,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另一方面,完善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可以明确慈善组织的性质,规范慈善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融资、退出等行为,对募捐主体和受捐主体的资格明确界定,对发动社会募捐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这些做到位了,慈善机构就能够逐步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只有尽快完善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才能明确政府、捐赠者与接受者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使全社会认可和理解慈善事业。同时,以立法突破束缚慈善发展的桎梏,更能够推动和规范慈善事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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