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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审11·15大火渎职官员

2011年07月19日 01:3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田享华 曹齐

  昨日上午9点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11·15”特大火灾系列案中的原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等5人滥用职权、受贿案。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副主任姚亚明、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及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等26人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终结,决定对高伟忠、姚亚明、黄佩信、董放等2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7日受理该批案件后依法分别组成了合议庭,于昨日上午首先公开开庭审理原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副主任姚亚明,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综合管理科工作人员、建筑建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权,原上海市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冯伟等5人滥用职权、受贿案。

  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有多项证据表明:引发火灾的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未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未经申报立项、未取得建设资金。静安区房管局还有书证证明,该项目未经报建、未经行政监管程序,导致行政监管缺失。

  对于被告人滥用职权的部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诉书称,2010年6月1日,高伟忠明知3栋教师公寓没有被静安区政府列入2010年既有建筑节能计划的情况下,经事先商定,召开静安区建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并由姚亚明提议,高伟忠越权决定在下半年违规实施该项目,上海市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得知此信息后,即向高伟忠请托,欲承建该工程项目。

  高伟忠专门召集姚亚明和负责节能改造项目的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以及张权开会,因佳艺公司不具备承接教师公寓项目的一级资质,经高伟忠提议并共同商定,由静安建设总公司出面中标,再整体转包给佳艺公司。并商定由姚亚明、周建民、张权负责落实此事。

  会后,姚亚明向高伟忠建议,该项目不需要申报建设项目行政监管,高伟忠对此违规建议表示同意。三人在负责该项目时,故意不向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项目申报,使得该项目脱离建设行政监管程序,导致该项目整体行政监管缺失。

  此后,张权代表静安区建交委与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15日签订代理施工招标合同,并且违规决定以“示范点”的方式,仅将教师公寓项目的三栋楼中一栋楼列入招标范围,周建民等积极参与,并帮助静安建总中标。同年9月,静安区建交委与静安建总签订施工合同后,静安建总又将该项目合同整体转包给佳艺公司,同年9月25日,周建民等人在明知该项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没有经过消防审核、没有完整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规决定开始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周建民、张权在参加工程例会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时,明知存在多处严重违反施工安全的情况,仍然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教师公寓项目安全监管缺位,安全生产措施缺失,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同年11月15日,在未做好电焊保护的情况下,无证电焊工和辅助工违规实施电焊作业引发大火,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发后,高伟忠、姚亚明、周建民和张权先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滥用职权的主要犯罪事实。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高伟忠、姚亚明、周建民、张权等四名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伟忠、周建民、张权和冯伟还共同或单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21名被告人的相关案件将陆续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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