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9日 17:33 来源:一财网
第一财讯:《第一财经日报》7月19日从国家海洋局获悉,该局已于6日联合国家能源局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对于一年半前制定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及的“在中国开发海上风电项目的企业,必须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50%以上股权)的中外合资企业”这一规定,该细则并未涉及。
海洋局网站13日公布的该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细则称,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有效市场竞争,对完成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项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项目进行特许权招标,确定项目开发投资企业及关键设备。而对已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工作而最终未中标的企业,由中标企业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前期工作费用标准,给予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经济补偿。
细则要求,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根据细则,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于去年1月下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当年启动首轮海上风电特许权招标,正式启动中国的海上风电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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