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20日 15:00 来源: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傅洋)《内地赴港团体游游客须知》昨天由香港旅游事务署发布,其中规定旅行社、商铺或导游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游客消费。游客如在登记购物点购物,半年之内均可退货。
针对屡次发生的香港导游强制内地游客购物事件,香港旅游事务署昨天发布《内地赴港团体游游客须知》。其中规定,游客在港可自由选择是否购物,旅行社、商铺或导游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游客消费,也不得强留游客在定点店铺内。游客购物前应留意销售条款,并参考香港消费者委员会的“精明消费香港游”网站。根据旅游业议会“入境旅行团(登记店铺)购物退款保障计划”,游客如在旅游业议会登记的店铺内购物后不满,可于购货日起计6 个月内提出退货要求,如货品没有损坏或因使用而导致损耗,就可获全数退款。
香港导游在团队抵港后,及时向每位团员派发与旅游合同相一致的在港期间行程表。导游不可改变行程表所列行程,如更改行程,须向游客清楚说明,并征得游客同意。游客需保持警惕,尤其是陌生人提出如声称筹款、祈福、兜售平价产品等。J004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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