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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以上露天作业可享津贴

2011年07月23日 05:35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 记者解鸿震 实习生杨小娟报道:昨日,江城最高气温达到35.5℃,有读者致电本报,问这种暑天该不该发高温津贴。

  据了解,2007年,省卫生厅、原劳动保障厅、安监局、总工会曾共同发出《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公布我省首个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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