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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善联:“按病种付费”怎么看?

2011年07月23日 12:26 来源:财新网

  作为一种可行的医保付费改革,必须同时强化对医院服务的监管

  【背景】自8月1日起,北京市将启动医保付费制度改革,试行“按病种付费”。首批试点医院包括北医三院、人民医院、友谊医院、朝阳医院、宣武医院和天坛医院,共有108个常见病组实行“按病种付费”。

  “按病种付费“是指把诊断相近、治疗手段相近、医疗费用相近的病种,分成若干病组,实行定额付费。定额标准为上一年同一病组的社会平均医疗费用。患者实际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个人负担的部分。超过定额以上部分,则由医院承担负担。

  北京市早在2004年就启动了“按病种分组”付费研究。此次试点借鉴国际经验,拟定了650个病种的分组方案。此次北京六家医院试点,选取了医疗费用比较接近、病例数量相对集中的108个病组试点。

  按病种“打包”收费,对医院、患者和社保机构而言,分别会有什么影响?能否有效解决“看病贵”问题?可能出现的问题又有哪些?如何应对?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胡善联指出,北京市六家医院试点“按病种付费”,是一种可行的医保付费改革,但也要注意其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早在制度上做出应对,有效抑制医疗机构的牟利动机。

  “按病种付费”是国际上公认的医保改革方向,已在许多国家实行,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对患者而言,有助于防止医生开“大处方”;对医保机构而言,能有效减少“天价处方”下的医保基金支出,提高使用效率。对医院而言,只要相关病种收费标准合理,也能确保其财务上的可持续。

  胡善联同时指出,北京此番试点“按病种付费”,首批划定了108个病组、650个病种。如何根据现有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参保人员承受力和医院可持续运行的需求,合理确定每一病种对应的平均收费标准,工作量相当大。

  治疗付费方式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改革后,原来按医疗项目费用支付变为按病种支付,医保基金则按这些病种的定额标准与医院结算。这意味着,住院患者实际治疗费用如低于定额标准,参保人可按实际费用支付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如果治疗费用超过某一病种的定额,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

  假定某病种定额标准为8000元,如果患者实际治疗费仅为7000元,那么这7000元则由患者和医保基金共同支付。由于医保机构与医院依然按8000元定额结算,那么由此节省的部分,可由医院作为收益留存。但如果实际费用超过8000元,超出的部分则由医院承担。

  胡善联指出,尽管“按病种付费”在较多国家推行,但实践中也存在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首先,一种病是否会产生并发症,很难预先确定。实行“按病种付费”,必须有灵活性。例如阑尾炎,当患者入院时,作为单一病种,对应的是确定的治疗费用;如果住院后出现化脓性感染,就必须用抗生素,这就涉及另一个病种,对应着新的治疗项目和收费标准。

  其次,不同的病种及其定额标准对医院有不同的激励。如果某些病种治疗比较简单、定额标准比较合理,医院就有动力接收更多病人;如果某些病种的定额标准过低,与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相差无几,医院可能会把病人拒之门外。

  更值得注意的是,实行“按病种付费”后,当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接近定额标准时,医疗服务的质量就很难保障。在极端的情况下,医院可能会“见钱开药”,以治疗费用或利润决定医疗方案或用药等问题,大大降低了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康复的几率。

  在国外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当某一病种对应的定额标准较低或医院利润较少时,医生可能会故意夸大病情,增加新的病种;或把某种疾病故意诊断为另一病情相似的病种,以增加治疗项目、提高治疗费用。

  胡善联强调,“按病种付费”在中国刚刚起步,要有效抑制上述“潜规则”,必须强化监管,完善举报、抽查、处罚制度。有关方面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快速反应,减少制度转型的摩擦。■

  (财新记者 刘志洁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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