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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股民告股市“黑嘴”汪建中

2011年07月26日 02:41 来源:北京晨报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刑案尚未宣判 汪代理律师认为原告起诉是笑话

  股市“黑嘴”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还未宣判,又有自称因听信其“忽悠”而遭受损失的股民将他推上被告席。昨天下午,国内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股民老王向汪建中索赔10万余元。“如果原告损失要由被告赔,那么,原告赚了钱,是不是要向被告分成?”对于原告的起诉,汪建中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起诉是个笑话。

  股民:听信掘金报告受损失

  老王是北京的一位股民,他涉足股市时正是中国股市牛气十足之时。当时,被众多媒体刊登转载的“掘金报告”引起了他的注意,老王于是将它作为炒股的重要参考。2007年5月,老王根据掘金报告的推荐以23元左右的价格重仓购入万科A,但买入之后没两天,股价就从20多块钱一直跌到6块多钱。但老王依然对掘金报告深信不疑,又根据掘金报告另外购入了中信银行和中国石化。但两只股票随后都一样很快大跌。

  开始,老王只是自认倒霉,当得知汪建中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被证监会处罚后,他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挽回自己的损失。老王起诉称,2007年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首放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及东方财富网、新浪网、搜狐网、《证券时报》等发布“掘金报告”。在每次发布报告前,汪建中买入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报告发布后卖出该证券,为其自己获取非法利益。

  他说,自己在2007年1月至 2008年5月间,浏览“掘金报告”,陆续买入报告推荐的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票,并听信报告,一直持有万科A,三只股票亏损额共计 101079.75元。而证监会处罚汪建中操纵的证券中,其中涉及这三只股票。因此,其要求汪建中赔偿自己的10万余元损失。

  被告方:股民盈亏推荐人不担责

  昨天下午,汪建中因被羁押而未能出庭,其刑事案件辩护人高子程律师依旧作为其代理律师。

  “如果你相信气象预报说今天没有雨,但是却下了雨,你被淋湿了,能去找气象台赔偿吗?”高子程首先打了个比喻。他认为,原告与北京首放及汪建中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原告无权要求北京首放及汪建中赔偿损失。

  其次,北京首放发布咨询报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无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完全是由其短线投机交易、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我国国家政策调控等所导致。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看了掘金报告才购买的股票。

  再者,现行法律从未规定推荐人和咨询报告人对股民的盈亏承担后果,原告的诉求也无法律依据。高子程还指出,原告称汪建中在每次发布咨询报告前都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事实上,中国证监会只认定55次构成操纵,原告捏造虚假事实诬告汪建中,被告保留追究原告法律责任的权利。

  原告方:对整个行业都是提醒

  原告的代理律师张远忠指出,虽然目前最高院对于此类案件没有司法解释,但根据最高院有关负责人的讲话精神,在审理操纵市场民事案件时,应参照《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来处理。

  张律师说,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规则,在汪建中操纵市场期间,如果信赖其某种陈述而买入股票的人,可以作为原告;同时,信赖他的某种操作方法买入证券,最终导致损失的时候,应当推定为损失和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对此,汪的律师高子程指出,此规定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规定做虚假陈述所造成的赔偿案件,该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汪建中和首放公司都不是上市公司,不适用该规定。“这等同于用交通法规来处理医疗事故。”高子程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原告必须举证说明其损失与汪建中有关。

  由于原告当庭提出要补充证据,法官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开庭审理。庭审后,张远忠告诉记者说,此案对整个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是一个很好的提醒,“汪建中的行为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之外,还会面临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他说,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应该还会有很多股民提起诉讼。

  晨报记者 颜斐

  ■新闻关键词

  “黑嘴”:指利用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身份欺骗投资者、操纵市场的股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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