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27日 06:0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于春涛
日前,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黎会议帷幕刚刚落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随后揭幕发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附加损失资本要求—征求意见稿》。FSB和BCBS两大国际金融机构对同一监管工具提出建议并不多见。但从后危机的国际金融改革思路来看,脉络却十分清晰:颁布的双文件是对世界金融危机期间千夫所指的“大而不能倒” 诟厉的回应。
BCBS提出基于指标测量法界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包括规模、相互关联度、缺乏替代性、国际或跨辖区活动以及复杂性。2011年1月,BCBS试算了17个国家的73家大银行数据,初步认定美日欧等28家国际金融机构为全球系统重要。
今年1月,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就筛选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美联储直接监管,并符合系统重要性的六点标准,具体为:规模、金融服务和产品缺乏替代性、同其他金融企业的关联度、杠杆率、流动性风险和期限错配程度、监管审查现状。2月初,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进一步提出:资产规模超过500亿美元的金融机构,就应被视为系统重要。
2009年10月英国政府在特纳征求意见书中提出从三个方面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规模、内部关联度和金融机构的分类管理。对内部关联度指标,英国金融服务局进一步细分为银行同业间资金敞口、市场信心和通道、和资产保证金螺旋渠道。
纵观欧美金融大国方案,BCBS提出的前三个指标:规模、相互关联度和缺乏替代性得到了较高认同。笔者认为我国银行业的特点和资本监管情况决定,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必须不同于国际模式,必须走自己的道路,尤其应考虑以下两点建议。
首先,我国不宜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定位为宏观审慎框架中的主要工具。危机之后,美欧等国提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理念的初衷,是公之于众,并框定政府承担责任的边界。也就是银行到底大到什么规模,政府就必须出手相助、承担稳定责任。在我国,大中型银行全部具有浓重的政府控制背景。金融企业一定程度上承担着政策调控、政策执行和社会公众责任。
商业银行在我国出现的30年间,悉皆由政府买单对存款提供隐形担保。在民众心中,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存款几乎就代表国家信用。这种国情下,任何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引咎风险,不管是否是系统重要性银行,政府都必须出手相援。否则,不仅会对中国经济造成冲击,还可能引发社会稳定事件。从这个角度看,所有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都具有强烈的系统重要性属性。 单独评定出一个“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我国并不像欧美那么迫切。
其次,我国难以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较高的附加资本要求。银行界历经10年的股改期,资本充足率在2010年前后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据银监会数据,2010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2%。此次的BCBS文件,提出附加资本的水桶法,细分了5个等级:最低为1%,每0.5上升一个级别,至最高的3.5%。我国大型银行的资本补充周期长、门槛高,因此不宜设置较高的附加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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