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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赔偿标准应不低于96万

2011年07月28日 14:58 来源:新京报

 ■ 声音

 如果铁道部门从1992年至今正常投保,并且严格按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支付总票款2%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就不厚道了,票价提高保费相应提高,保险公司有义务建议修订条例提高保额。

 如铁道部门没有按照《条例》投保,从1992年至今按照总票款2%提取的保险费总额再扣除此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额,应当积累了巨额的保险准备金。如按照2007年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遇难旅客除获得15万赔偿外,还应获得高额强制保险赔偿。

 目前,铁路部门按照50万元标准赔偿遇难旅客是不合适的,应当参照伊春空难每人96万元的标准,本着同命同价的原则进行赔偿。2010年铁路系统运送旅客16.8亿人,按照人均票价50元计算,票款收入为840亿元。如按《条例》提取保费,总保费为16.8亿元。即无须动用往年积累,按照10%赔付率标准履行赔偿责任,超过伊春空难赔偿标准绰绰有余。

 近日,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针对“温州动车追尾事故”连续发表微博(http://weibo.com)提出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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