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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革命”二字 烈士评定新规出台

2011年07月28日 18:55 来源:财新网

  烈士褒扬金标准定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在征求意见时引起争议的对烈士遗属在征兵、公务员录取、医疗、入学、就业、住房、养老等方面的优待被保留

  【财新网】(记者 汪苏)2008年2月即向全社会征求过意见的《烈士褒扬条例》日前终于出台。新规取代了1980年公布实施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对新形势下烈士评定、褒扬金标准、遗属抚恤等作出规定和规范。

  国务院法制办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烈士褒扬条例》(下称《条例》)出台,是针对烈士的情形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烈士评定工作的需要;烈士遗属抚恤待遇低、标准不统一;对烈士遗属的优待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做进一步规范的情况。

  根据《条例》,烈士褒扬金标准定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这比征求意见稿中的15倍翻番,当时,公众意见认为15倍的标准偏低。

  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可评定为烈士。

  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还享有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统一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工资,无工资收入的,按照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并享受定期抚恤金。

  在征求意见时引起争议的对烈士遗属在征兵、公务员录取、医疗、入学、就业、住房、养老等方面的优待在《条例》被保留。当时曾有意见认为,这有违公平竞争。

  《条例》还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作出了规定,要求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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