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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风险是投资“必修课”

2011年07月29日 10:37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不久前,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并具体从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销售内控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显示了监管机构对控制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的高度重视。

  在控制理财产品风险上,银行必须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一定的义务,包括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等。

  但这些规定只是对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过程的规范,即使银行严格遵守规定,投资风险依然客观存在。银行做好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就基本上做到了“卖者有责”。在此基础上,投资者则须“买者自负”,即投资者可从购买行为中获得利益,同时也要自己承担购买的风险。

  近期,各银行在加速发行理财产品的同时,不断提高预期收益率。面对各种不同收益率的理财产品,投资者更关注的当然是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然而,近期有多款银行理财产品没有达到预期收益,有的甚至是零收益、负收益,再次提醒投资者必须警惕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

  风险就是投资收益获得的不确定性,“风险与收益成正比”,是投资活动的基本规律。要想获得高收益,就必须承担高风险。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往往以突出很高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眼球,而对风险提示不足,再加上一些营销人员不切实际的口头承诺,投资者很容易因此忽略了预期收益率并不是实际收益率,觉得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就“只赚不赔”。实际上,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同其他投资活动一样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甚至最后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因此无论是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还是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投资者在购买时看到的“收益率”实际上都是“预期收益率”,甚至是“最高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是银行认为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收益,而最高预期收益是在极好的市场条件下所能获得的封顶收益。因此,投资者能否获得预期的收益,还要取决于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法律风险等。比如,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等,虽然收益较为稳定,但同样存在市场风险:如果遇到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将损失利率提高的机会收益;当银行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不设赎回,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则存在流动性风险。

  因此,提高风险意识、理性投资应该成为投资者的“必修课”。投资者不能以高预期收益率作为选择理财产品的惟一标准,而应该清楚了解自己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流动性需求等,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确定适合自己的产品。不应盲目跟风或者轻信营销人员的口头承诺,而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尤其应特别注意产品是否具有保本条款、产品的投资方向或挂钩标的、产品的流动性安排、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产品面临的各种风险等,清楚了解各项产品有关信息。(曾金华)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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