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29日 16:5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9日讯 原告索林、王惠清诉称,二原告系夫妻,索林未经妻子王惠清同意,与徐嘉斌于1992年10月18日签订《房契》,约定,索林将自己宅院一座卖给徐嘉斌(五间北房、一间东房),该房屋系北京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北村北街50号,此房屋系王惠清父亲留下的祖业院落,且该房屋系农村村民宅基地院落。由于原告缺乏法律知识,又因为村委会做中间人介绍,因此索林擅自将祖业产宅院卖给徐嘉斌,但徐嘉斌买房时系北京市城镇户口,依照《土地管理法》,徐嘉宾不具有购买村集体宅基地房屋的主体资格。因此索林与徐嘉斌关于村集体宅基地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自始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契》无效并将涉及房屋返还。
徐嘉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原告之妻不了解情形这种情况。事实是原告之妻首先提出将房屋出让。买卖的时间是1992年,到现在已经将近20年,而且我方支付价款7000元,也接受了房屋。1993年我方还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双方买卖的行为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认可。
2011年8月2日14点,北京昌平法院第11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佟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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