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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告公联顺达要保证金

2011年07月31日 05:31 来源:新京报

  停车费上涨,承包人缓缴承包费;停车场被转包

  承包人告公联顺达要保证金

  张媛

   本报讯 (记者张媛)政府上调停车费后,承包了停车场的刘先生陷入经营困境,北京公联顺达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联顺达”)又将该区域转包给他人,于是刘先生将公联顺达告上法庭。

   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要求返还刘先生当初交纳的3万元履约保证金。

   缓缴承包费遭拒

   2009年10月26日,刘先生与公联顺达签订了1年承包西单附近停车场的协议,每月承包费28.28万元,刘先生还交纳了3万元履约保证金。

   2010年2月,北京市发改委公布了北京重点区域非居民区停车费调整方案,规定从当年4月1日起,刘先生承包的地段白天的停车费上涨一倍,改为5元每小时,超过一小时后为15元每小时。

   刘先生称,规定实施后,停车数量大幅减少。由于对4月份的经营风险无法预料,到了2010年3月20日该交下个月的承包费时,他只交纳17.19万元,并提出将4月1日至10日列为考察期,考察期过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补缴。

   但是,刘先生的提议,遭到了公联顺达拒绝。三天后,公联顺达将刘先生承包的停车场转租给了他人。

   刘先生将公联顺达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万元保证金以及支付违约金5.656万元。

   违约金诉求未被采信

   庭审时,公联顺达表示,公司也要按时向政府交纳占道费,否则会被取消收费资格。刘先生未按月交承包费属违约,公司不应当退还3万元保证金。

   西城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政府发布涨价方案,公联顺达并不必然负有让刘先生减缓交纳承包费的义务,刘先生要求支付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本案中政府政策调整,非因刘先生一方经营管理不善,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不退还违约保证金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公联顺达退还刘先生的3万元履约保证金。

   公联顺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一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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