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5火灾”判决:官员获重刑 电焊工轻判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3 01:1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伏昕
核心提示:震惊全国的上海“11.15大火”的涉案官员,在8月2日下午被作出一审宣判。
从立案到一审判决,上海11·15火灾案处理可谓迅速。此前广受瞩目的电焊工缓刑让民众松了一口气,而静安区建委主任受贿12万判9年,业内人士指出其受到合并刑期内最重刑罚。作为导火索的保温材料是否合格却没有受到质疑。
震惊全国的上海“11·15火灾”的涉案官员,在8月2日下午被作出一审宣判。
高伟忠当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庭时已经剃成平头。这位上海静安区建交委原主任是这宗火灾案中被审判的最高级别官员。法官当庭宣布,高伟忠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9年6个月,两罪并罚,最终处以有期徒刑16年加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的刑罚。
同日宣判的还有静安区建交委其他相关官员、静安建总、上海佳艺、监理方的相关责任人以及包工头和电焊工等共26人。
虽然法庭称已对高伟忠的自首和如实供述采取了减轻和从轻处理,但是在相关律师看来,这一判决量刑,已经接近法律框架内的最上限。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判处的最长年限为7年,而高伟忠受贿12万元的受贿数额最高刑期为10年。“这次判得比较重,从轻和减轻都只比最上限减了几个月。”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分析说。
相较而言,涉案的电焊工吴国略和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则被轻判。其中,吴国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王永亮则免于刑事处罚。
此前,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今年初一个公开场合讲到这次火灾时曾表示:“电焊工当然有他的责任。但是他也没有执照,他也不懂,你说他有多少责任?我不知道最后法院怎么判,我个人看,主要责任不在他。”
11·15火灾系列案件从6月27日检方移交至一审宣判,全过程仅1个多月。8月2日当天,发生火灾的728号大楼不少居民现场旁听了宣判。
涉案官员获“上限重判”
2011年7月18日至7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火灾的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7日庭审还原了静安区教师公寓3000万节能改造工程在立项、招标、施工、监管等多个环节步步违规,实际上是一项无计划、无立项、无资金的“三无项目”。
公诉方认为,正是因为静安区教师公寓项目未能进入建筑项目的正常流程,“使该项目脱离了建设行政监管程序,导致该项目整体行政监管缺失”。
公诉人认为,高伟忠越权决定上马节能保温工程、违规决定让建总中标后转包给佳艺、违规同意这一项目不报建保监,致使项目未纳入监管框架。
然而究竟是个人违规还是组织违规?这在7月18 日、19日的法庭中曾是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
当时,高伟忠在庭上承认,违规实施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的起因是为了化解教师公寓与其南面105地块动迁基金之间的矛盾。
当时,作为政府推进的保障房项目的105地块动迁基地项目影响教师公寓的采光。为了尽快安抚教师公寓的居民,2010年6月1日,静安区建交委主任办公会议上讨论了此事,会议决定以另一项“福利”“节能改造项目”作为补偿,换取居民的支持。
高伟忠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高伟忠的多项违规行为并非出于个人私利。
此外,根据高伟忠本人在法庭上的说法, 2010年6月1日后静安建交委向上提交的报告内亦有提及,时任分管副区长徐孙庆(现已撤职)批示:“原则同意建交委意见”。
不过在公诉方出示的笔录中,徐孙庆称,他所批示的“原则同意”,是指同意对105地块建设的相关意见,不包括教师公寓节能改造。
对于这一争议,吴冬认为:“目前我国行政法等法规对于官员的决策是否违法的界定较为模糊,如果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相关的滥用职权行为往往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8月2日的宣判中,法官表示,法庭未予采纳高伟忠辩护律师关于组织违规还是个人违规的辩护意见。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多次强调,这一案件为“多因一果”的案件,其中官员们的违规为间接原因。
针对当天的判决结果,多名律师认为,这一间接原因在这起特殊案件中最终按照法律框架内“最严重”来处理了。
“目前我国刑法有定性规定,却无定量的规定,法官对于量刑具有自由裁量权。受贿12万元判处9年6个月确实比较高了,如果不是造成如此大的伤亡结果,12万元在其他案件里法院都未必立案”,吴冬说。
一位不愿具名的刑辩律师则认为:“虽然案件特殊,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不能以量刑偏重为代价,需要综合考虑”。
“节能保温材料”未被追责
“11·15火灾”发生的次日凌晨,电焊工吴国略等在脚手架包工头沈建新家中被公安带走。当时上海警方宣布这起火灾事故是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
和涉案官员获重判一样,法庭对吴国略的缓刑判决和电焊辅助工王永亮的轻判,这让很多旁听者感觉意外。
在此前,法庭连续7天的审理中,包括吴国略和王永亮等备受关注的被告均被放在了周末两天审理。庭审中,检方制作视频短片还原火灾发生经过。
这部短片显示,火灾发生当天,电焊作业和节能保温作业正由不同的施工队交叉施工,节能保温施工人员施工时坠落在9楼平台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屑当时并未清理。当天下午吴国略在公寓10楼作业时,金属熔融物溅落在大楼电梯前室北窗,溅落在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屑上最终引发火灾。
检方起诉,被告人吴国略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实施电焊;被告王永亮未履行监护职责,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消防部门对这起火灾事故的鉴定报告中,并不包含节能保温材料质量的鉴定结果。作为节能保温材料的聚氨酯保温材料质量上是否合格,是不是纳入本案中讨论,以及在量刑中是否予以考虑,控辩双方存在争议。
吴国略的代理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斯伟江在法庭上指出,“吴国略虽然无证,但是没有违反其他操作规程,他没有使用接火盆是因为没人告知下方有易燃易爆的节能保温材料,即便有证的人也一样这样操作”。
备受争议的节能保温材料实际上在23日下午的另一案件审理中被提及。该案还原了节能保温材料供应商张利通过行贿静安区建交委原综合科科长周建民、建管办副主任张权借用上海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的过程。
为此,静安区建交委原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以滥用职权、受贿两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没收非法所得3万元。静安区建交委原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权,以滥用职权、受贿两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没收非法所得6万元。
其中,在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中,法庭认为由于两人违规执行领导决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此项罪名分别被判处4年6个月和3年6个月。
静安区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因为未有受贿情节,被判处滥用职权单项罪名,刑期为5年。姚亚明曾在建交委主任会议上提出,教师节能改造工程属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不属于《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以无需报建报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