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GPA(15)】加拿大要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4 20:50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加拿大对中国2010年7月9日的再次出价(GPA/ACC/CHN16)表示感谢。中国修改出价中做出了很多改进,加拿大赞赏中国此次迈出的积极一步。现提出新的要价,期待中国作出改进并提交新的出价。加拿大保留进一步提出要价的权利。
一、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一)门槛价。
1.货物和服务项目门槛价降至13万特别提款权(SDR)。
2.工程项目门槛价降至500万SDR。
(二)实体范围。
继续按照GPA/ACC/CHN7中的要求,增加中央政府实体的开放范围。
(三)附件一的备注。
1.删去只限于在京中央实体的备注。中国列出该例外是否有必要?请将该例外限于特定的实体。
2.请中国解释附件一的备注3。
二、关于次中央实体(附件二)
加拿大很高兴地看到中国正在为将次中央实体纳入开放范围做出努力,期待中国在此方面的再次出价。
三、关于其他实体(附件三)
(一)门槛价。
1.货物和服务项目门槛价降至35.5万SDR。
2.工程项目门槛价降至500万SDR。
(二)服务范围。
附件三所列实体的服务采购项目开放范围,应为附件四所列全部服务项目。
(三)实体范围。
涵盖为政府目的进行采购的所有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
四、关于服务(附件四)
加拿大感谢中国为扩大服务项目范围,以及采用国际通行的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作为服务采购项目分类标准所做出的努力。
加拿大仍坚持初步要价中对服务项目的要求(GPA/ACC/CHN7),期待中国再次修改出价时,能提出一个广泛的服务项目出价范围。
五、关于工程(附件五)
加拿大感谢中国改进了工程开放范围。加拿大希望中国按照CPC,将其中第51类所列工程项目全部列入开放清单。
六、关于货物
鉴于中国正在不断改进货物项目的开放范围,期待中国再次修改出价。
七、关于总备注
(一)删除下列备注:
1.第2条第2、5、6、8款。
2.第3、4、5、6条。
(二)修订下列备注,增加下列内容:
第1第6款:
本协议不适用下列项目:
——针对特定目的国际援助的采购项目,包括发展援助。
(三)关于过渡性措施。
对于中国提出的合理的并有确切执行时间的过渡性措施,加拿大将予以适当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