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公开可行政问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4 22:12 来源: 经济导报经济导报记者 孙秀红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
在“7·23”甬温线事故、红十字会事件、故宫文物损坏事件相继引发持续不断的质疑和追问的当口,《意见》甫一出台,就引起广泛关注。
“比如‘7·23’事故,掩埋车头是谁决定的?‘迅速清理现场’由谁负决策责任?赔偿50万元的方案是如何形成的?由于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引发了多种猜疑,甚至有‘阴谋论’之说。”3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春庆表示,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形成的惯例,在这次事故中受到了空前挑战,甚至到了“不改变将失去民心民意”的程度。推而广之,面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已经到了深刻反思并建立良好应对机制的时候了。
其实,早在《意见》出台之前,《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不少地方政府也已出台相应的办法或条例。同时,近年来,针对突发事件增多、舆论监督加强、网络力量突起的现状,许多地方政府也将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纳入各级培训之中。
“不过,培训的内容多以应对的基本程序和技巧为主,尤其是学习如何同媒体打交道。”马春庆直言不讳,“这是政府与组织面对突发事件时的传统思维———突发事件或重大社会问题的信息传播,会引起社会恐慌,进而影响地方的社会稳定,于自身形象也不利。因此,不少地方政府和组织在面对突发事件时,首先想到的便是封堵信息,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思维体现在对地方官员的培训中,就是如何应对媒体。‘7·23’事故后,‘反正我信了’的新闻发布会就是这种现象的缩影。”
但手机、网络等媒体在这次“7·23”事故中,彻底改变了以往突发事件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相比之下,与铁道部公布信息和处理措施的不及时、不公开、不透明形成了巨大反差,舆论质疑和种种猜测因此在所难免。
事实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3条明确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意见》第7条要求,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这是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基础上的再次重申。”马春庆认为,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活动,实际上是在与突发事件本身的影响扩散进行赛跑。当来自新闻媒体和政府的信息渠道不畅时,各种小道消息和猜测就会四起。因此,应对突发事件强调应对技巧,无异于舍本逐末。及时、准确、全方位地公开信息,才是最好的管理。
“《意见》要落地,要在执行中不走样,必须有监督管理措施。”在马春庆看来,中央的用意虽好,但要执行到位,还应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的个人或单位实施行政问责。
对信息不公开或公开不到位能否处罚?7月31日,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这是行政问责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根据该办法,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保密义务,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