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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能揪出更多“黑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5 05:24 来源: 深圳商报

  8月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汪建中荐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称为“股市黑嘴”的原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中被法院一审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约1.25亿元。法院不但没收其违法所得,更处以等额罚款,在经济方面汪建中算是赔了个底朝天。同时,这起案子还使其3名亲友身陷囹圄,汪建中可谓人财两空。

  “黑嘴”汪建中受到的严惩,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具有深远的意义。在此之前,利用舆论等操纵资本市场获利的,汪建中既不是第一个,也不是表现最猖獗的一个。当年的庄家吕梁造成的恶劣影响要大得多,但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长期疲软,吕梁这样的“黑嘴”、“黑庄”并没有受到应有惩处。而汪建中的入罪,无疑是给众多股市“黑嘴”敲响了一记警钟,也为今后的证券市场监管提供了鲜明案例。

  汪建中的被惩表明,中国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已经逐步从之前行政层面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市场禁入等,上升到刑法层面。事实上,鉴于行政手段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乏力,近年来,中国一直在加强《刑法》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在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7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证券犯罪的相关修正条款都是重要内容。

  美中不足的是,尽管汪建中敛财证据确凿,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定罪时仍引起了激烈的辩论。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抗辩当然是其合法权利,但也暴露出现存法律条文的不完善。由于现行的刑法以及证监会相关法规中都没有对用舆论操纵股市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最终法院依据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做出一审判决。这其实是一个“兜底条款”,目的是为了严密法网,堵截法律漏洞,但同时,它也易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冲突。希望在汪案后,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增加对这类罪行的明确认定。

  更大的遗憾可能来自被汪建中“操纵”的股民们。不少股民因为听信了汪建中的荐股而赔了钱,他们想通过民事手段对汪建中进行索赔,相关的案子也已于7月25日开庭,但目前来看他们取得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小。尽管汪建中赔了这么多钱,但这些钱也不可能成为股民损失的补偿。专家分析,在汪案中,股民如要胜诉,首先要举证损失是由汪建中造成,而普通股民难以做到;现在的程序对于股民维权也异常艰难,比如法院曾经一度拒绝受理类似案子,另外,中国的法律对集体诉讼也有颇多限制。

  汪建中操纵股市的痕迹还是比较明显的,但在证券市场中,还活跃着大量更隐蔽的“黑嘴”或“黑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单靠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恐怕很难有效地遏制他们的贪欲。但如果像国外一样通过制度建设或者修改法律,发动普通股民加入到市场监管中来,结果或将大不一样。比如,简化股民对“黑嘴、黑庄”索赔的程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受损股民的维权积极性得到激发,将使“黑嘴、黑庄”陷入社会监督的汪洋大海中,处处受监督,时时受监督,伸手必被捉,中国的股市秩序也将因此大大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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