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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答复政协委员提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5 21:43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本期话题:

  人的一生会经历无数个第一次,对于政采人而言也是如此。第一次答复政协委员提案、第一次进行公开招标……面对第一次,有兴奋、焦虑,也有激动、迟疑。然而,正是这一次次的积累,才使得他们在政府采购的道路上不断成熟,不断成长。

  汪翔

  一上班,刚打开电脑,局办公室小朱就发来MSN:“有一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政协委员提案,等一会传真过来,你看一看,需要尽快答复。”

  等待传真的过程中,我不免心里忐忑:头一回收到政协委员的提案,但愿不是什么刁钻的问题。

  传真很快就到了,拿起来细细一看,提案的案由是“关于规范平江区招投标市场的建议”,大意是随着平江区政府采购规模的提高,政府采购管理应该增强透明度,在同等条件下区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应享有优先权。

  看完后,我松了一口气,还好,不是什么刁钻的问题,应该很好答复。但是读第二遍时,我发现提案在建议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时举了一个例子,提到了在某次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部门没有对废标给予合理的解释。究竟是哪一个项目发生过这种问题呢?我赶紧给小朱打电话了解情况,据小朱说,该政协委员是区里某一家电器公司的总经理,姓刘。听到这里我恍然大悟,这家公司在去年一次投标中曾被评标委员会宣布废标。之所以印象深刻是投标人代表在废标后打来电话提出疑问,我向他解释了近40分钟,看来提案里的例子就是指这次投标了。

  我查看了那次招投标的资料,发现该公司之所以被废标,是因为缺少检测报告且质保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这2条都属于实质性条款,评标委员会据此得出该公司被废标的意见,并且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代理机构的操作并无问题。

  心里有了底就好办了,我先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首先就区里政府采购项目遵循的三公原则、操作流程、监管办法向提案委员进行解释,表明我区将对政府采购透明度做出的努力;对于委员提出的区内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优先权的建议,强调采购人不能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活动只能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下依法开展。

  到了约好当面答复的日子,我带着准备好的材料,与局办公室的两位同事来到了提案委员所在公司。寒暄过后,我们将提案答复交给刘委员,并就答复中的一些内容进行解释。在交谈中我也了解到,提案中提到废标没给予解释的项目正是我先前查到那个项目。解释了该项目废标的原因后,刘委员表示可能是投标人代表没有及时、准确地向他汇报才造成的误会。心结解开了就好办了,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重点介绍了区里为提高政府采购公平性采取的措施,以及不能因为是区里的企业就在招投标中给予照顾而违背公平原则。同时也表达了愿意为相关企业服务,解答招投标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提高标书制作质量,从而增加本区企业中标几率。

  经过一番恳谈,我们表达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性、提高透明度的决心,消除了委员的疑惑,取得了满意的结果。在回局里的车上,我对小朱说:“这个第一次,真不容易。”(作者单位:苏州市平江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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