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伤了丈母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6 13:5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余雪菲 实习生 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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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网友戏称“让丈母娘很受伤”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让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更加清晰,并充分地尊重了个人的自觉自愿,如果是一方购买房产约定赠与一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也进行了明确。避免了在离婚时出现“扯皮”现象
解释六个“明确”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分析,《婚姻法解释(三)》体现了“6个明确”: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孙军工指出,2008年全国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超过120万件,2009年超过130万件,2010年为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其中涉及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婚姻法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保护个人财产
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引起网友热议,特别是“婚后一方父母买的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这一条司法解释更被网友称为让“丈母娘很受伤”。
该条规定的内容具体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有人直呼,“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分割财产,则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这一解释简直“乐了房产商,愁了丈母娘”。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帧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司法解释是从保护个人财产角度出发的,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在此之前,相关的财产纠纷也存在,但是没有出台这么详细的司法解释。随着房产价格增长,父母出资购买婚房的现象也逐渐增多,进而首次对这部分财产进行明确。”
巫昌帧解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倾向于出资一方,或“不保护弱势一方”。公众对这条司法解释存在误解,一方面,出资人可能是男方父母也可能是女方父母,因此房屋产权所有人既可以是丈夫也可能是妻子。另一方面,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算是共同财产,即使女性在家做家庭主妇,丈夫的收入也算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这是承认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贡献,不存在“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说法。
避免“买卖婚姻”
昨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乔新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让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更加清晰,并充分地尊重了个人的自觉自愿,如果是一方购买房产约定赠与一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也进行了明确。避免了在离婚时出现“扯皮”现象。
乔新生指出,“《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呈现了四大亮点。首先,该司法解释确保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保证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将财产所有关系与婚姻关系剥离,杜绝了‘拜金主义’。其次,《婚姻法解释(三)》明确区分了婚姻中的财产关系和契约关系。让‘感情归感情,财产归财产’,避免了因为婚姻关系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流失。之前很多人将婚姻关系当作契约关系,这是一个很严重的误区。”
乔新生还幽默地说到,“如果老虎伍兹或者施瓦辛格生活在中国,他们因为离婚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就会小很多。”
乔新生还表示,新婚姻法解释有助于建立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由于明确了个人财产的归属,对财产分割的纠纷就会相应减少,有助于改善财产关系扭曲的现状,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
他举例分析,已婚男子在外面“包二奶”,并赠与第三者5万元用于购房。第三者得到了这笔钱之后就将该已婚男子“甩了”,男子想要把这笔钱索回,却一直没有成功。《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妻子可以向法院申诉,说这笔钱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丈夫的支出需要得到妻子的同意。
“此外,此举有助于树立男女双方的独立人格。”乔新生进一步解释称,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婚姻关系建立在财产平等的关系之上,促进男女双方尤其是女性树立正确的婚姻观,避免出现“买卖婚姻”的情况。而网上热议的“失落的丈母娘”和“为丈母娘支招”等言论都很“不靠谱”。父母都希望儿女在婚姻中幸福,也该明白幸福不是建立在房子上的,“不是有了房就能幸福的”。该解释厘清了“婚姻关系”和“爱情关系”。在中国,婚姻附加了太多的家庭关系,而家庭关系让爱情“变了味儿”。新的司法解释避免了“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这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
婚姻法之变(相关链接)
●1980年
婚姻法在30年后进行首次修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首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001年
婚姻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继原有的“共有财产”、“约定财产”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并对这三种财产的形式首次进行了具体规定。
●2001年12月24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针对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
●2011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