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续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七期)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7 16:51 来源: 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8月17日讯 今日,财政部下发关于续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七期)国债的通知。
全文如下:
财库[2011]113号
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七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七期)国债相同。从2011年7月7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3.7%;按年付息,每年7月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8年7月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续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发行数量。计划续发行面值总额30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当期国债。
(三)时间安排。本期国债于2011年8月24日进行续发行招投标,当日停止交易一天。8月25日开始续发行,8月29日续发行结束。续发行部分从8月31日起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
(四)发行手续费率。承销面值的0.1%。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中标价格高于或等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的标位,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15个以内(含15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15个以上(不含15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76个以上(不含76个)的标位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6元。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25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11年8月24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甲类成员追加投标时间;甲类成员追加投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8月25日至8月29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团成员于2011年8月29日前(含8月29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77—11117—2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1]4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马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