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大型批发市场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9 13:51 来源: 商务部网站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1〕138号)精神,为加快我省大型批发市场建设,培育一批规模化、标准化、区域化、特色化的面向国内外市场的大型批发市场,推进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桥头堡建设,现就做好2011年大型批发市场项目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建设改造主要内容
2011年,全省将建设改造10家大型批发市场。重点是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全省性和跨区域的大型农产品、日用工业品、汽摩、化工、医药、建材等专业批发市场群。
二、重点支持方向
支持大型批发市场建设仓储、运输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交易大厅及产品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和改造。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设改造大型批发市场,是加快我省现代流通业发展,推动我国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精心组织,确保2011年大型批发市场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的完成。
(二)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择优推荐建设市场项目;申报项目必须经州(市)商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各州(市)申报市场建设项目不得超过2家,其中昆明市不得超过3家。
(三)公开透明,择优推荐
1、各地推荐的大型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其中,地级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
(2)以批发交易为主,能够跨区域吸引经销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本地区或者全省、全国乃至周边国家,并发挥主导作用。
(3)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市场面积100亩以上,土地产权清晰、主体明确,年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2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4)各州(市)推荐的大型批发市场应侧重推荐具有明显区域特色、软硬件建设具备一定基础的市场。
2、申报大型批发市场应向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地市级商务、财政部门联合推荐的申报文件;
(2)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市场的规划、批复等文件(复印件)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市场项目可研报告,包括项目背景、承建单位情况、项目建设规划、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进度、环保事项、投资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评估等;
(4)市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证的实施主体(企业)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
(7)《2011年度大型批发市场申请项目书》(内容祥见附件)。
(四)按时申报,抓好落实 。各州(市)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对本地区上报项目材料真实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在2011年8月26日前报送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云南省商务厅市场处朱长松联系,电话:0871—3135269,传真:0871—6269945,联系人: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张海峰,联系电话:0871—3625140,传真:0871—3625140。
附件:云南省2011年度大型批发市场申请项目书